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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GB 7718-2025 食品名称合规
2026-09-29 18:19:37 点击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 GB 7718)已于 2027 年实施。与之配套,《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实施。GB 7718 与《办法》相互协调,各有侧重:GB 7718 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办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更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辨识食品的第一信息,也是标签合规审查的首要项目。本文就 GB 7718 与《办法》对食品名称的合规要求,整理了高频问答,供实操查阅。
一、问:什么是食品名称?与属性名称 新创名称 是什么关系?
答:食品名称:是消费者辨识食品的第一信息,也是标签合规审查的首要项目。
属性名称:是能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专属特征的描述。如酸奶八宝粥果汁巧克力方便面薯片等。
新创名称:是指在属性名称之外另行创新的名称,通常具有商品宣传意味。如绝色牡丹爱妻号维他命宝营养麦片等。
当食品名称含有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紧邻位置标示其属性名称。当食品名称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图案等方式时,不得使用。
答:字号、色差、版面误导:是指通过字号大小、颜色对比、版面位置等手段,将商标、奇特名称、新创名称等凸显出来,使消费者不能清晰、完整地识读属性名称,导致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误判。
违规情形一:属性名称字号小于其他名称。《办法》明确,属性名称字号应等同或显著于其他名称,不得小于其他名称的字高。
违规情形二:属性名称与背景色差对比度不足。色差对比不明显,导致消费者在常规消费场景下无法直观识读属性名称。
违规情形三:版面位置不当。属性名称被安排在不显眼位置(如背面、底端、被其他元素遮挡),而商标、奇特名称等占据了显著版面。
答:《办法》第十六条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
-
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 -
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情形一:牛肉丸 + 猪肉(猪肉添加量大于 0)。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仅以牛肉丸为食品名称不可。应标示牛肉猪肉丸或按实际比例标注。
情形二:速冻馄饨(少量虾皮调味)。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情形三:虾仁猪肉包子(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
答: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
情形一: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
情形二: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
情形三: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答:使用植物蛋白等非动物源原料模拟动物源食品(如肉、水产品、蛋等)的形态、口感、风味或组织结构,并配以香精、香料调制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中冠以仿/素/植物/某味等字样,明示该食品的真实属性。
示例:
- 仿肉味素肠
——植物蛋白模拟肉制品风味; - 素牛肉
——非动物源的牛肉风味食品; - 植物肉丸
——非动物源的肉丸形态食品; - 草莓味饮料
——使用香精调制的草莓风味饮料。
答:对于同时含两种及以上动物源性原料的汤类食品,如牛肉萝卜汤羊肉萝卜汤排骨海带汤等,其名称可按原料用量从高到低排序。
关键判定:
- 萝卜
等蔬菜不属于动物源性食品原料,法规对其添加量无强制要求,可作辅助性描述; - 牛肉、羊肉、排骨、海带
等动物源性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
当牛肉添加量最高,且全部来自牛肉时,可称牛肉汤;当牛肉、猪肉两种原料时,应称牛肉猪肉汤或猪肉牛肉汤。
情形一:萝卜 60%+牛肉 35%+其他 5%。因萝卜非动物源性原料,法规对其添加量无强制要求。萝卜牛肉汤或牛肉萝卜汤——均可。
情形二:萝卜 30%+ 牛肉 50% + 鸡肉 20%。动物源性原料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应称牛肉鸡肉汤(不可省略其中一种)。
答: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原则上应当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但 GB 7718 第 3.4.1 条(带入原则)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食品添加剂可豁免标示。
带入原则:是标准定义的概念——某食品添加剂通过食品配料(而非直接添加)被带入终产品,且含量极低、且不起功能作用,可豁免标示。
情形一:符合带入原则(3.4.1)时,不起功能作用。复合配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可豁免标示】。
情形二:故意在配料中添加某添加剂,目的是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即在配料中使用抗氧化剂的目的是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情况,不符合 3.4.1 条,【必须标示】。
情形三:复合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原则上应展开标示原始配料。如酿造食醋(复配)添加量大于 25%,必须展开原始配料。
答:十三香:十三种香辛料组成的通用名称,已有国家标准——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命名规则》。直接用十三香作为食品名称可。
五香粉椒盐烧烤料:通用复合调味料名称,不属于新创名称,直接使用可。
答:GB 7718 与《办法》对无蔗糖低糖无糖低脂脱脂等营养声称有严格规定,应符合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 GB 28050)的相应要求和含量声称标准。
- 无糖
:糖含量 ≤ 0.5 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低糖
:糖含量 ≤ 5 g/100 g(固体)或 5 g/100 mL(液体); - 脱脂
:脂肪含量 ≤ 0.5 g/100 g(固体)或 0.5 g/100 mL(液体); - 低脂
:脂肪含量 ≤ 3 g/100 g(固体)或 1.5 g/100 mL(液体)。
情形一:标注无蔗糖。不等于无糖。可能含有葡萄糖、麦芽糖、果糖等其他糖类。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明示实际糖含量。
答:《办法》对强制标示事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字体高度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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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表面面积> 35 cm²的,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高度 ≥ 1.8 mm; -
最大表面面积≤ 35 cm²的,字体高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保证清晰可识读; -
字体高度与宽度比值,以同一字号字体中具有完整外框占据最大视觉空间的典型字符为准——汉字以田字计,数字以"0计,字母以o计; - 颜色对比
:强制标示事项所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与背景颜色对比,能够便于消费者在常规消费场景下直观获取标示信息,可视为对比明显。
情形一:包装饮用水透明瓶身。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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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紫外激光蚀刻等方式,使标注的食品日期与瓶盖、瓶底或瓶身色差明显; -
在食品标签设计印制时预留独立区域,在贴标过程中将食品日期以颜色对比明显的方式标注在该独立区域; -
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在透明瓶体、易拉罐体上加大加粗加深蚀刻食品日期的字体,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清晰、准确标注引导语,如在包装饮用水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肩,并在瓶肩位置用高度为 3.3 毫米的数字进行标注。
食品名称合规判定,不靠感觉,靠情形打勾。实操上,每开发一款新品或每审查一款老品,建议按下列清单逐项检查。
- 1. 建立三要素自检表:
每谈一笔新品上市前,先打勾——是否含新创/奇特/音译/商标名是否含动物源性原料是否含植物蛋白模拟动物源。三要素都勾上,才是合规审查重点。 - 2. 保存判定证据:
每个产品都要留判定记录——什么要素命中、什么要素缺、判定人、判定日期、判定依据。监管检查时可直接调阅。 - 3. 区分
动物源 vs 植物源 vs 模拟:动物源性原料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植物蛋白模拟动物源必须冠以仿/素/植物/某味等字样。 - 4. 落地
字体高度 + 颜色对比 + 版面位置:属性名称字号不得小于其他名称、颜色对比明显、版面位置显著(不得隐藏在背面或被遮挡)。 - 5. 同步
营养成分表与含量声称:标注无糖低脂等必须符合 GB 28050 的含量声称要求,无蔗糖≠无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