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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GB 22570—2026正式发布!适用人群扩至72月龄,1年过渡期

2026-09-29 18:25:31  点击量:

2026年9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和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26),替代了2014版标准,将于2027年8月18日实施,过渡期为1年。

新版标准将适用年龄上限扩至72月龄,并对产品分类、原料、营养指标、检验方法、标签标识等做了相应修订。

本网对新旧标准变化进行梳理解读,供行业参考。

 
 

1、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范围扩至72月龄

 
 
 

此次标准修订最直观的变化体现在标准名称与适用范围上。标准名称增加“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适用人群由6~60月龄扩至6~72月龄,覆盖全部学龄前儿童。

 
 
 

2、术语与定义:新增产品子类,规范术语描述

 
 
 

由于新增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类别,标准术语定义也做了相应调整。

新增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定义,并下设学龄前儿童营养素补充食品、学龄前儿童营养素补充片、学龄前儿童营养素撒剂三个子类。

同时,对两类产品食用方式作出区分,辅食营养补充品需添加在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既可即食食用,也可添加在即食食品中食用。

此外,也对定义的表述进行了规范,比如,将“辅料”修改为“食品原料”;“辅食营养素撒剂”定义中“混合成”改为“制成”,“可不含食物基质”修改为“含或不含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以及其他食品原料”等。

 
 
 
 

3、每日份推荐量及食用方法:表格化呈现,新增独立小包装强制要求

 
 
 

将每日份推荐量及食用方法相关内容修订为表格化形式。原有辅食营养补充品的每日份推荐量数值保持不变,同时新增学龄前儿童三类产品的每日份限值。

包装方面提出硬性规定,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撒剂、学龄前儿童营养素补充食品、学龄前儿童营养素撒剂四类产品,每日份产品均应采用独立计量小包装。

同时,细化六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区分不同剂型的食用形式,婴幼儿食用的补充片要求碾碎后食用,而面向37月龄~72月龄学龄前儿童营养素补充片允许直接嚼食。

 
 
 

4、原料要求:扩大管控范围,新增3项原料禁止性要求

 
 
 

现行标准仅针对食物基质进行限制,新版管控范围扩大至全部食品原料,明确所用原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保障婴幼儿及儿童安全,不得使用危害其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同时删除旧版单独设置的辅料条款。

在此基础上,标准新增3条禁止性原料要求:明确不得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不得使用氢化油脂,不得使用经过辐照处理的原料。

 
 
 

5、营养成分指标:根据月龄,更新限量和检验标准

 
 
 

标准合并原有月龄,分段为6月龄~36月龄,37月龄~72月龄。针对旧标准中仅设置下限的营养素,新版标准补充最大限量,避免营养素过量摄入的风险。

将独立条款的蛋白质含量、检验方法、计算相关要求整合到必需成分指标的表格,其蛋白质每日份含量(以 g/100g 计)仍为 ≥25 g/100g,限值不变,适用产品范围同步更新为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与学龄前儿童营养素补充食品。钙、铁、锌、维生素C 等多项指标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同步更新。

 
 
 
 

6、新增感官要求检验方法,限量指标引用通用标准

 
 
 

感官要求新增“无异味”要求和感官检验方法要求,即取适量试样置于50 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不再单独列出,改为分别引用通用标准GB 2762、GB 2761、GB 2992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限量要求保持不变;更新脲酶活性指标的检验方法。

 
 
 

7、标签标识:新增学龄前儿童产品的标识要求

 
 
 

面向6~36月龄的辅食营养补充品,仍需要标注产品大类以及对应的子类别名称;

新增针对37~72月龄的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标注“学龄前儿童营养补充品”及对应子类名称的要求。

 
 
 

小结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扩大适用年龄范围、完善营养素限量指标、统一限量引用规则、更新配套检验标准等。

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食品伙伴网提示相关企业:

一是核对产品的适用月龄与产品类别,判断是否需新增或调整标签标识内容;

二是复核配方中营养素每日份含量,确保符合新标准要求;

三是检查包装,落实“每日份(次)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的要求;

四是对原料开展排查,规避禁用原料。

新标准实施过渡期是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优化合规体系的关键窗口,食品伙伴网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对照核对,统筹安排,平稳迈入新标准时代。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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