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珍贵收藏】中国食品标签禁用词大全

2026-10-09 18:40:25  点击量:

     做食品标签,最怕的不是漏标,而是标错了词。一个"最"字、一句"降糖"、一个"零添加",轻则责令改正,重则罚款。本文系统梳理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7部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标签禁用词汇的规定,按法规来源分类整理,方便从业者对照自查。

⚠ 使用说明

本文将禁用词分为绝对禁止类(碰即违规)、条件限制类(达标才可用)和高风险规避类(执法中易被追责)三大类。文中每个类别的法律依据已标注在灰色法律框中,便于溯源核查。

1绝对禁止类:碰即违规

来源:《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词汇出现在普通食品标签或广告上,直接构成违法,无论是否有依据、是否真实,一律不得使用。

1.1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依据第五十七条,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禁用词/词组
说明
国家级、世界级、全球级
无权威数据支撑的级别表述
最高级、最高端、最高级品质
最高级形容词,无法客观验证
最佳、最好、最优、最强
最字头绝对化表述
第一品牌、销量第一、第一
排名类绝对化用语(除非有可验证的权威数据支撑且标注出处,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
顶级、极品、至尊、王牌
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用语
冠军、领导品牌、消费者首选
夸大产品地位,无权威依据
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工艺
广告法明确列举的禁用词
唯一、独一无二、绝无仅有
排他性绝对表述,无法验证
100%、全网最低、最低价
绝对化价格/效果承诺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