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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 丨深度解析主要原料

2026-10-12 18:12:20  点击量: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项中"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这一条款落地近半年,"主要原料"四个字在企业里仍是最具争议的话题。本文汇总局2026年9月23日最新答复、青海局2026年7月28日口径,整理的官方实施问答,情形判定一次性梳理。

一、《办法》第十六条写了什么

2025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原文。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这里划重点!

条款的立法目的是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最初主要打击的是"牛肉丸里加大量淀粉、水解蛋白""猪肉肠里掺鸡肉、鸭肉"这类以次充好。立法本意清晰,但"主要原料"在《办法》和GB 7718中都未给出统一的强制性定义。企业在落地时,几乎每一家都困惑过同一个问题:"判定依据:到底多少算'主要原料'?"下面三段官方口径一次给到。

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最新答复(2026年9月23日)

近期,业界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了实务案例:一款水饺产品,整体猪肉添加量10%、鸡肉添加量5%,两种均为动物源性原料。情形一:该产品是否可以命名为"玉米猪肉鸡肉水饺"?——【判定:不合规】

 

这里划重点!

总局答复给出的不是配方表第一位限制,而是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的硬规则。换句话说,水饺里虾仁比猪肉多,可以写虾仁猪肉水饺;猪肉比鸡肉多,可以写猪肉鸡肉水饺;反过来,玉米不是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根本不应作为体现动物原料的名称。情形一:玉米+猪肉+鸡肉的命名——【判定:违规,玉米既不是动物源性原料,也不能体现主要原料,应重新设计食品名称】

核心风险:

本答复为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在落地时仍应以《食品安全法》《办法》及GB 7718-2025的规定为准。总局"留言答复"在实务中是各地执法的参考,但并非每一个省份、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完全一致采纳——情形一:留言答复口径与地方实务存在差异时——【判定:以地方监管答复为准,并保留沟通证据】

三、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答复(2026年7月28日)

在总局9月23日答复之前,青海局已就同一问题作出更细化的口径。咨询人"山海肆方"2026年7月23日留言,7月28日青海局食品生产处答复,归纳为三部分:

一、判定核心标准:配料表排序第一、成品添加量最高

依据GB 7718预包装标签通则,配料表强制按原料添加量由多到少降序排列。针对本条动物源性命名限制:

1. 若食品名称直接标注牛肉、鲜虾、猪肉等动物原料,该动物原料必须是全部配料里含量最高、排在配料表第一位的原料;

2."主要原料"≠配料前2/前3位,只要谷物、淀粉、水、油脂等排在它前面,就不属于本条要求的"主要原料"。

二、区分"主料"与法规第十六条"主要原料"

——生产行业语境:主料可以是配料前两位原料;

——法规强制命名规则(从严):名称直接体现动物肉/水产时,仅配料表第一位的动物原料,才认定为"主要原料"。

三、两种否定情形(不满足"主要原料")

1. 畜禽肉、鱼虾等动物原料排在配料第2位及以后;

2. 动物原料仅微量添加、仅作为调味包、馅料辅料,占比远低于小麦粉、淀粉、白砂糖等基底原料。

这里划重点!

情形二:饼干或方便面,基底原料是小麦粉、淀粉、油脂,牛肉、虾仁、鸡肉仅少量添加于调料包、夹心馅——【判定:动物源性原料无法成为"主要原料",食品名称中不允许直接体现"牛肉饼干""牛肉面"等字样,只能以"牛肉味""牛肉风味"表述】

情形三:高肉压缩肉饼、肉排含量最高的肉面,畜禽肉/水产为配料第一位——【判定:动物原料为真正主要原料,可直接命名"牛肉饼""牛肉面"】

青海局的口径比总局更"严"——它把"主要原料"直接收窄到了"配料表第一位的动物原料"。情形二:青海口径 vs 总局口径冲突时——【判定:以从严原则执行,保留沟通记录;以"配料表第一位"作为内部审核基线更稳妥】

核心风险:

青海局答复附有"违规后果提示":标签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若存在虚假、夸大声称的,将按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官方实施问答补充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中,第十七、十八问答对动物源性食品名称给出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第十七问答(命名通则)

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法》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情形四:牛肉丸用牛肉+猪肉+鸡肉制作——【判定:违规,牛肉+猪肉的肉丸不能叫"牛肉丸",应改为"牛肉猪肉丸",或"牛肉风味丸"】

第十八问答(水饺、包子等馅料类食品)

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如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情形五:速冻馄饨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判定:合规,虾皮属"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可不体现于食品名称】

情形六:速冻馄饨使用虾仁(含量较高、且为可食用主料)——【判定:虾仁如确属主要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体现】

这里划重点!

第十八问答给企业留了一条非常实用的"调味豁免"——"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可不在名称中体现。这与青海局"动物原料仅微量添加……占比远低于基底原料"的否定情形形成对照:情形五:调味豁免 vs 否定情形的边界——【判定:以"是否构成可食用主料"为判断节点,虾皮属于"调味",虾仁/猪肉块属于"主料"】

五、命名速查表
配方情形
合规名称示例
判定
牛肉丸(牛肉+猪肉+鸡肉)
牛肉猪肉丸、牛肉风味丸
不合规叫"牛肉丸"
牛肉水饺(馅料仅含牛肉)
牛肉水饺
合规
虾仁猪肉包子(虾仁>猪肉)
虾仁猪肉包子
合规
猪肉鸡肉水饺(猪肉>鸡肉)
猪肉鸡肉水饺
合规
玉米猪肉鸡肉水饺
重新设计品名
"玉米"不是动物源性主料
速冻馄饨(虾皮调味)
鲜肉馄饨(可不体现虾皮)
合规(调味豁免)
牛肉面(肉排含量最高)
牛肉面
合规
牛肉饼干(基底小麦粉+少量牛肉)
牛肉味饼干、牛肉风味饼干
不合规叫"牛肉饼干"
牛肉猪肉香肠(添加量相近)
牛肉猪肉香肠(按添加量排序)
按实测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时,看到"XX肉""XX丸""XX肠"的食品名称时,第一步先翻配料表:如果名称里出现的动物源性原料没有排在配料表第一位,或者干脆没出现在配料表前几位,就要警惕"名实不符"。配料表按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是GB 7718-2025的强制要求,可作为消费者最直接的"验真"工具。

六、落地操作建议

结合三段官方口径,企业内部标签审核可按以下步骤执行:

1.梳理产品配方:列出所有动物源性原料及其添加量,并标注其在配料表中的排序。

2.对照食品名称:若名称体现"畜禽肉/动物性水产",确认该原料是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体现,且单一原料情形下全部动物原料应来自该品类。

3.校准边界情形:馅料类(速冻水饺、包子、馄饨、肉饼、肉排)需判断动物原料是否属于"可食用主料",属于"调味"的少量原料可豁免;属于"主料"的按添加量排序体现。

4.保存沟通证据:对命名存在多省的案例,做合规判定时同步留沟通截图(图片+PDF),便于将来实施后接受问询时举证。

5.关注地方差异:总局答复是指导性意见,地方局答复可能从严。企业内部审核宜按从严原则——以"配料表第一位"为基线,可显著降低后续整改成本。

小贴士:

GB/T 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曾将"主料"定义为"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大的一种或多种物料",这一表述在2026版标准中已删除。当下"主要原料"既无国家标准定义,也无部门规章定义,落地仍以官方答复和监管口径为准。企业不必寄望于"明确数字阈值",更应聚焦于"配方是否能让配料表第一位 + 食品名称相互印证"。

七、来源与依据

1.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2026年9月23日留言答复;

2.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8日留言答复

3.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2026年8月28日;

4.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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