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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12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修正版)》《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项食品领域新规正式施行

2025-12-01 17:36:13  点击量:

 本网讯 12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项食品领域新规正式施行。

 

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12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版)》正式施行,明确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此次修订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其纳入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共34条,着重解决5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等的定义,从过去单纯的“看数量”到目前的“看模式”,着重解决过去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重点细化了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承担并落实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着重解决一些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对门店管理“宽松软甚至根本不管”的问题。《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对全链条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每年必须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绝不允许餐饮连锁总部只收钱却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明确界定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着重解决以往经常出现的“出了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应当发挥统筹管理作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并针对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分别确定了每月、每周、每日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四是要求将标准化、智慧化融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着重解决一些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不知道怎么管门店”的问题。《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应当制定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等操作规程,通过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式,保障食品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五是明确了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对应的监管层级,着重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监管超大规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规定》明确,依据门店数量和风险等级,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同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餐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罚则。《规定》还特别提出,企业总部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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