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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再次答复:食品抽检不合格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

2022-11-24 17:43:34  点击量:

问:

 

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

留言日期:2022-11-21

 

某超市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经食品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两个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监部门办理该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性,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性?

 

答: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2-11-23

 

答:一、所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发现的食品问题,都应当用《食品安全法》处置。

 

三、根据调查结果,具体违法行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还是其他,应当对照相应条款定性并处罚。

 

 
 

 

前几次答复:

 

一、问答:

 

问:

推荐性标准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留言日期:2022-11-09

推荐性标准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答: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时间:2022-11-16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推荐性标准不合格有很多原因,不能简单判断处罚。

 

根据您的留言我们不能作出具体判断,请您结合实际情形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问答:

 

问:

 

关于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言日期:2022-11-01

 

总局你好,关于花生油酸价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标准的问题,产品标注等级为一级,产品酸价项目实测值为2.2,不符合一级标准,符合二级标准。

 

请问是按虚假标注处理还是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处理?

 

依据《食安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处理?


产品未流向市场,只是作为福利发放给了员工又该如何定性?

 

答: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01

 

一是食品监管和执法一直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待食品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有食品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 

 

二是食品检验发现的产品不符合标签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就是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应当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

 

三是产品未流向市场作为福利发放,但是企业仍然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关于处罚幅度,由办案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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