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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提示】国家市场监管【行政处罚】12个常见问题!

2023-09-19 15:36:31  点击量:

一、什么是部门负责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单指正职负责人。
 
二、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先行登记保存是强制措施吗?
 
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两者相比有如下不同:1.法律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不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2.保存地点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通常保存在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住所;3.保存期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时间短,只有7天;4.救济途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无救济途径,不可诉。
 
四、立案前能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行政机关是可以在立案前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吗?
 
不可以。在日常监督抽检当中,当事人是通过复检来寻求救济的,而在办案中的检验和鉴定结果是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出现的,对该证据是不能进行复检的。其救济途径是陈述、申辩,复议和诉讼,通过提出相反证据等方式维护其权益。
 
六、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复议诉讼吗?
 
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当事人可能因此负有改正义务,或者在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会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不予行政处罚仍然需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同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听证后改变拟处理决定要重新告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后,即便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时也需要再次告知。是否需要再次告知,主要取决于针对改变的事由当事人是否进行过陈述、申辩。
 
原则是:行政处罚告知与最终处罚决定可能存在差异,只有当这种差异会导致相对人不能针对自己的实质性权利进行有效辩解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对拟处理决定予以重新告知。
 
八、催告书何时发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如下: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九、加处罚款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罚款的数额;”最高院〔2005〕行他字第29号《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十、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罚款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如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十二、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否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来源:市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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