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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三遍】2027年起施行的处罚裁量新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怎么认定,食品企业对照自查
2026-11-05 18:14:43 点击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昨天(11月4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总局令第129号),以部门规章形式把行政处罚裁量权纳入统一标尺。这是继此前《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项影响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制度安排。 对食品企业来说,这个《规定》值得认真研究:它把处罚从“自由裁量”变成“有刻度”,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哪些情况会被从重处理,第一次有了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这篇把它讲清楚。 《规定》2026年10月8日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公布到施行仅约两个多月,企业应抓紧对照自查、完善合规。 核心变化一句话:把行政处罚裁量从“指导意见”升格为“部门规章”,并把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逐档明确适用情形。效力层级更高、约束更强,全国执法有了一把统一的“尺子”。 《规定》对五个阶次作了界定,其中罚款金额的划分最直观: 不予处罚: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 从轻处罚: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较低的幅度,罚款数额在“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部分; 一般处罚: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罚款数额在30%至70%部分; 从重处罚: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较高的幅度,罚款数额在较高的30%(含本数)部分。 过去执法人员常把“从轻”“减轻”混在一起不敢用、不会用,这次逐档分清楚,处罚结果更有预期。 对轻微、初次违法的从宽处理,是《规定》的一大看点,食品企业尤其要弄清几个关键情形的认定标准。 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为两年)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关键提醒: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首违不罚”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缺一不可,不能单独以“初次违法”作为不予处罚的依据。 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的;危害后果轻微的;积极配合调查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等。 这些词以前各地认定不一,这次给出了全国统一的认定口径。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为五年。期限以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经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在期限内有过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指适用同一法律条款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若法律依据不同但侵害客体和行为模式基本相同,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等关系的,也可认定为同一性质。 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较小、安全风险较低、持续时间较短、涉案产品合格或安全风险较低、货值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数额较小、在发现前主动停止或纠正等。 危害后果轻微,综合考虑:危害程度较轻、范围较小、未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取得被侵害对象谅解等。 对食品企业而言,涉案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及时召回、是否主动下架整改,会成为裁量认定的关键证据。 与从宽相对,以下情形会被从重或可以从重处罚,食品企业务必避开: 应当从重: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等。 可以从重: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因同一性质受过刑事处罚);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隐藏、转移、损毁、处置查封扣押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等。 其中“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一年内再犯同一性质违法”这两条,与食品抽检、日常监管高度相关,企业一旦被责令整改,务必整改到位、留存记录。 《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制定主责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要向社会公开。 对食品企业意味着: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哪个省处理,适用的裁量基准由该省制定,但认定标准已全国统一。企业跨区域经营时,要留意属地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新规的落点,是让执法更透明、更可预期,也让守法企业心里有底。对食品企业,建议现在就开始做三件事:一是对照轻微、初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标准,梳理自身高风险环节;二是把进货查验、过程记录、召回处置、整改留痕做成可追溯证据链;三是留意2027年1月1日施行时间,提前更新内部合规与应对预案。 制度的尺子已经立起来,主动合规,比事后争取从轻更从容。你们厂对处罚风险是怎么做预案的?欢迎留言聊聊。 相关资料: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29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6-10-08 公布、自 2027-01-01 施行)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e1e110a177e14cc5b74fda00c814c3d6.html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答记者问》(2026-11-04 发布)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6/art_97220cb8b0124b3494f8e8f659eea63f.html 总局新闻稿《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6-11-04)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ae47c409c4be4a68a8de2d26c5c68c2b.html 来源:内容由AI生成 图片来自创客贴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