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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职业举报与敲诈勒索有何区别?4人因“举报”索要钱财被判刑

2025-04-15 21:28:47  点击量:

4月8日,红星新闻从家属处获悉,江西武宁“00后”职业打假人郑思远上月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01年生的郑思远是江西省九江市武宁人,根据发给家属的通知书,他3月14日因涉嫌“其他敲诈勒索案”被武宁邻县的修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郑思远的女朋友小七说,郑思远全职从事打假工作。家属为郑思远聘请的代理律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涉及案件属于食品消费领域的投诉举报索赔事项,郑思远个人认为“不存在威胁胁迫”等违法行为。红星新闻了解到,同案还有三人被抓,但与郑思远的刑事程序有所不同。小七告诉红星新闻,其中两个是郑思远的徒弟,一个是他的朋友。红星新闻联系到其中两人的亲属,他们都在武宁被抓。根据亲属提供的修水县公安局下达的拘留通知书,两人同在3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拘留。

郑思远在职业打假圈比较出名,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很多人问:职业举报和敲诈勒索到底有什么区别?看看检察机关公众号发布的这个案例,职业打假人是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索赔,从而获得经济收益,而曹某等人以检举、揭发为手段,私下向多家企业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超出合法举报的范畴,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呈现团伙化、产业化作案趋势,其中2024年的一起案件就是典型。

 

2024年6月7日,随着法槌落下,一起以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在杞县法院宣判。被告人曹某及其同伙郭某某等4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举报为名,敲诈为实

 

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曹某雇佣郭某某等3人,通过互联网搜索企业使用“最”“纯天然”等极限词的宣传信息。得到这些使用极限词的企业名。并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曹某在举报时特意备注“联系方式不对企业保密”。企业直接跟曹某联系后,曹某等人以“不给钱不撤案”为由,胁迫企业支付钱财。在曹某等人的诈骗过程中大部分企业选择支付钱财。但有的企业认为曹某的威胁是敲诈勒索,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反应迅速,曹某被快速抓获,之后警方又顺藤摸瓜抓获了曹某的几位同伙。

 

有罪?无罪?

 

曹某被迅速抓获之后,对自己的行为全部承认,但离奇的是他认为自己就没有犯什么法,更不是敲诈勒索。他认为那些企业确实使用超限词了,他的所作所为跟打假人也差不了多少,谈不上犯罪。

 

那么曹某真的无罪吗?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杞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证据两方面深入侦查。一方面,通过讯问同案犯郭某某等3人,查明曹某等人举报的主观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而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调取12315平台举报数据、被害企业转账明细等证据,确认曹某等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检察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是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索赔,从而获得经济收益,而曹某等人以检举、揭发为手段,私下向多家企业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超出合法举报的范畴,构成敲诈勒索罪。

 

追赃挽损

 

为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运用释法说理、认罪认罚等措施,督促曹某等人退赃退赔。曹某到案初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举报,并未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通过耐心释法,向其阐明举报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促使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告知曹某等人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督促其积极退赔。最终,曹某等人退赔了10家企业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来自:基层市监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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