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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收藏】中国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情形【处罚依据】!
2025-04-23 17:01:26 点击量:
一 违法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 三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⑤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⑦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⑧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⑨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⑩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⑪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⑫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四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①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五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② 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④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⑤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⑦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⑨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⑩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⑪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⑫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⑬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⑭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六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①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② 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③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 七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①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② 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③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④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 八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②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④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九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