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执法】如何辨别法律规定中的“直接授权”与“间接授权”规范?
2025-07-02 17:48:03 点击量:
【来信】
我们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属于“公权力”。听说“公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那么,我们怎么来分辨法律条款中的“授权规范”,特别是“直接授权规范”呢?
【回信】
确实,我们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属于“公权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定他们可以做或可以不做的权利属于“私权利 ”,包括工作与生活,吃住行等方面的自由。在公法学上,确实奉行“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当然,这是就法律层面而不是从道德层面而讲的。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涵义很广,但首先是指“权力依据”,即指执法机关实施某一执法权(如许可权、裁决权、命令权、处罚权、强制权、征收权、征用权等)必须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都可成为执法权的依据,那要视公权力的类别而定。例如,执法机关要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或者要对公民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就必须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要查封或扣押公民的物品,就可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政机关要对公民实施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就可以行政规章为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某一执法机关实施某一执法权的,就是“授权规范”。授权规范可分为直接授权规范与间接授权规定。执法机关必须依据“直接授权规范”进行执法,不得依据“间接授权规范”进行直接执法,否则会被视为“没有权力依据”。
直接授权规范,系指法律已对执法主体行使某种执法权作出了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直接依据该规范作出某种执法行为,无须通过其他法律转换。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类规定就是“直接授权规范”,公安机关直接可以依据该条款对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
而间接授权规范则不同。它是指法律对某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的授权设置了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加以明确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得只依据本规定就直接执法,还必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才可实施执法行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第78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条文中,除了“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是直接授权,其他如“给予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都属于间接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上述权力,不是指税务机关依据该条规定就可直接行使上述权力。又如《行政处罚法》(2021)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也是间接授权,因为并不是所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直接依据本条规定就获得了行政处罚权。它们是否获得行政处罚权,还是有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间接授权的表达方式,在主体上通常表达为“有权机关”、“有关部门”等;法律依据上通常表达为“依法”、“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等;行为上通常表达为“给予处罚”、“给予罚款”、“给予处分”等。总之,间接授权的表达方式常常在主体、条件、行为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实性,使得执法机关无法直接依据它进行直接执法。间接授权需要经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或是在其他法律的同时适用情况下,方可直接而具体地执行。
执法机关要注意区分法律中的直接授权规范与间接授权规范。千万不要直接依据间接授权规范,或者只是依据间接授权规范而直接作出执法行为,以避免造成“缺乏法律依据”之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