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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技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和告知、听证程序谁在前?

2025-07-17 18:04:30  点击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法函〔2021〕32 号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再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如在告知前已进行集体讨论的,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经过集体讨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人∶法规司 常宏艳 010-8865043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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