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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手记】消费者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规定及司法解释
2025-08-20 18:20:04 点击量:
当食品本身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只是标签、说明书有点小毛病时,还能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要求退一赔十?这常常是消费者与商家争议的焦点。本文结合《食品安全法》与最高法司法解释,来看看退一赔十的核心是什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哪些标签瑕疵抗辩无效?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七条:单纯抗辩“不影响安全”抗辩无效及其例外 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明确可豁免惩罚性赔偿的标签瑕疵类型(“双不”原则的具体化)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最高院这三条司法解释界定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特别是针对标签问题),以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面对标签瑕疵索赔时有效的抗辩路径和依据。对于消费者维权、企业合规(尤其是标签审核)、以及司法审判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结与应用 消费者角度: 如果标签问题属于第六条(未标、故意错标、导致安全误解)或第七条(仅证明不影响安全不行,且未能同时证明不影响安全+不误导),那么主张惩罚性赔偿成功的概率很高。第八条的轻微瑕疵很难成为索赔依据。 生产者/经营者角度: 必须确保标签准确、完整地标明所有法定必须标明的信息(第六条)。 绝对避免故意错标(第六条)。 任何错误都要评估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第六、七、八条的核心判断点)。 如果标签确实存在微小瑕疵,要想免责,必须同时、充分证明该瑕疵:根据食品安全定义,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具体情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第七条) 第八条列举的情形是可能免责的突破口,但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职业打假人虎视眈眈!既要严厉打击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十”),又应避免对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无实质误导的微小标签瑕疵进行过度惩罚。
来源:食事求释、一起食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