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执法 >

详细内容

【执法现场】案件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执法人员怎么办?

2025-10-12 17:51:11  点击量:

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比如当事人第一次检查时当事人未意识到法律责任问题,后面意识到法律责任问题或者“串供”等,找一些理由变更前面的陈述。
 
执法人员如何采信当事人的陈述呢?对此,可以参考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首先,可以让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予采纳后面的陈述。
 
其次,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定,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予采纳。  
 
总之,对于当事人陈述,要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