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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手记】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人员被纪委监委追责!

2026-02-09 18:10:08  点击量:

为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安排,选取4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案不同罚”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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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张家界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两起食品违法经营案件,违法事实均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且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经营进货查验义务,两起案件的违法食品货值金额都较小,违法情节、案件性质大体相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一致,但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别:对某商店罚款15000元,对某超市罚款5000元。

【监督处理】

2024年7月,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对某商店的罚款幅度,使两案保持同等处罚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行立改,于8月下旬作出《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将罚款变更为6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暴露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案通过发挥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职责,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警示行政执法人员应坚守“过罚相当”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二

张家界市某区司法局对“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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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1日,张家界市某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提出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9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

【监督处理】

2024年11月,张家界市某区司法局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引用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失效,被新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所取代。区司法局及时将该问题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区检察院同步发出检察建议书。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纠错程序,全面复核案件,立行立改。2024年12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严格依据生效的新规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维持不变。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没有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警示行政执法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提高履职能力。同时,该案也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联合发力,为规范部门行政执法保驾护航。

 

 

 

 

案例三

张家界市某县司法局对“乱罚款”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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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张家界市某县交通运输局对某驾校未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监督处理】

2025年4月,张家界市某县司法局通过案卷评查发现该案未实际依法履行“责令改正”前置程序,存在“乱罚款”现象。县司法局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2025年7月,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改,立即撤销该案件,退还该驾校罚款5000元,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该案是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高效运行的生动实践,为规范行政执法积极践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样本。行政执法不是简单的“处罚管控”,对企业违法行为应先引导改正,给予合理容错空间,真正实现“教育与惩戒并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张家界市某县司法局对“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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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2日,张家界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百货商行销售的“一次性纸杯”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答复处理。2023年11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

【监督处理】

2023年4月11日,张家界市某县司法局认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并责令该局及时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8日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后,针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回复的慢作为,张家界市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最终,县纪委监委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工作人员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

【典型意义】

处理举报投诉工作,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该案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通过该案的警示惩戒,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禁不作为、慢作为。

 
来源:市监长缨、张家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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