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执法办案】最高法答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双罚制”,是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026-03-05 18:37:23 点击量:
编者按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二期(总第二十四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进行了现场答疑。
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双罚制”是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提问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江悦)
答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以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该条规定的“双罚制”,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情形的,需依法对单位以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若单位成员为了单位利益实施了违法行为,仅对单位成员科以处罚,单位却置身事外,则与公平正义相悖,反之亦然。“双罚制”的适用前提是,单位与单位成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和财产能够相互区分、相互独立。
民法典第二章对自然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节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实践中,对于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应查明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是个人享用经营收益还是家庭共同享用经营收益,进而确定债务是以个人财产承担,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的责任财产,需以经营者个人或者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具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双罚制”规定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