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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如何保证证据合规?

2026-07-19 19:21:43  点击量:

      证据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也是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的核心武器。从降低败诉风险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执法实务,本文总结了行政执法中正确收集、保存证据的七大核心要点,为执法人员提供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一、优先收集并妥善保存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具有最强的证明力。传来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的真实性依赖于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无法证明与原件一致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典型案例】臧某献诉某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案

行政机关主张其在强制拆除前已履行了责令改正、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但仅提交了上述文书的复印件,且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印章,也无法证明与原件相符。法院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为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7 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要点:

      1.行政执法应当优先收集书证原件、物证原物。确有困难无法收集原件的,方可收集复印件、复制品

      2.复印件必须注明出处(如 “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于我局 ×× 卷宗”),并由保管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多页复印件应当加盖骑缝章

      3.建立完善的案卷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所有证据原件,防止证据丢失、损毁

       二、规范制作现场笔录,严格履行签名更正程序

      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特有的证据类型,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但现场笔录也是执法人员最容易犯错的环节,签名不规范、随意更正等问题,经常导致现场笔录不被法院采纳。

      【正反案例对比】

       胜诉案例: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相对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办案民警在文书后手写注明:“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民警已向刘某宣读,其听后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按捺指印确认。” 法院认可了该现场笔录的合法性。

       败诉案例:张某香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

      现场笔录上记载的检查时间有明显涂改痕迹,将 “2012 年 4 月 11 日” 改为 “2012 年 5 月 7 日”,但涂改处未让当事人捺手印确认。法院采纳了原告主张的原检查时间,行政机关因此败诉。

       实务要点:

      1.现场笔录应当当场制作,载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事件经过等核心内容,表述客观准确,不得使用主观臆断性词语

      2.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必须在笔录中明确注明 “当事人拒绝签名”,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确认;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

      3.确因笔误需要更正现场笔录的,应当使用划线更正法,在更正内容旁由当事人捺手印确认,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多处更正的,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更正次数和更正内容,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三、严格遵守法定取证程序,杜绝程序违法

      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的前提。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即便内容真实,也会被法院依法排除,导致行政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

      (一)严格遵循 “先取证、后裁决” 原则

      “先取证、后裁决” 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只能以作出行政决定前收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事后收集的证据一律无效。

      【典型案例】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梁某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在未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认定陈某、梁某将 1113 平方米水田全部破坏耕种条件,作出罚款 27825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未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举某与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上诉案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举某明确表示要求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但交警支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听取了举某的陈述、申辩并组织了听证。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三)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集体询问证人会导致证人之间相互影响、串通作证,无法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将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作为证人证言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典型案例】贾某旺等诉某县民政局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座谈形式同时询问三位证人取得的谈话笔录,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实务要点:

      1.所有证据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收集完毕,严禁先裁决、后取证,严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补证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制作单独的询问笔录,不得集体询问、开座谈会询问

       四、确保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定标准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被采纳的核心条件。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时,会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是否为原件原物、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典型案例】某市质监局案

      行政机关委托检测机构对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时,仅抽取了 3L 样品,而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应抽取 4L 样品作为检验和留样用。法院认为,抽取的样品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柴油的整体质量情况,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法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实务要点:

      1.抽样取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抽样数量、方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果不具有真实性

      2.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3.对于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五、区分行政行为类型,适用对应证明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差异化的行政证明标准体系,而非一刀切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一)优势证明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当场处罚,以及证据易逝、难以固定的违法行为,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即可。

      【典型案例】杨某林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行政处罚案

      虽然只有执法交警一人的陈述证明原告存在穿插行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交警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交警的陈述。法院认为,执法交警的陈述达到了优势证明标准,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于重大影响案件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大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对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典型案例】刘某恒不服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不能排除其他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合理怀疑。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

      (三)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

      绝大多数普通行政案件适用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即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案件事实。

      【典型案例】某建材公司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

      工商部门依据进口协议、报关单、销售合同等多份证据,一致记载涉案商品为木丝水泥板。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已经达到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实务要点:

      1.简易程序案件:重点制作规范的现场笔录,有条件的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

      2.重大影响案件:必须收集充分、确凿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3.一般行政案件:收集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逻辑清晰,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案件事实

       六、准确认定处罚主体,避免张冠李戴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 “责任自负”,行政机关只能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作出处罚。处罚主体错误是行政机关败诉的常见原因之一。

      【典型案例】李某青与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李某青经营的超市销售霉变生虫的商品,对李某青个人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字号为处罚对象,而非经营者个人,依法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实务要点:

      1.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时,有字号的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处罚对象,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处罚对象

      2.对共同违法行为,应当查清所有违法主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作出处罚,不得只处罚部分违法主体

      3.处罚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查阅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确保处罚主体准确无误

      七、明确鉴定对象与待证事实一致,避免鉴定意见无效

      鉴定意见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证据,但鉴定对象必须与待证事实一致。鉴定对象错误的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正反案例对比】

      败诉案例: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食药监部门委托某酒厂对涉案 “某酒” 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该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食药监部门据此认定原告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仅能证明商品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证明商品本身质量不合格,依法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胜诉案例:某县烟草局案

      烟草部门委托某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涉案卷烟本身进行检验,出具了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涉案卷烟为伪劣产品,依法采纳了该鉴定意见。

       实务要点:

      1.根据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对象:需要证明商品质量的,应当对商品本身进行鉴定;需要证明商标合法性的,可以对商品包装进行鉴定

      2.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3.鉴定委托书应当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避免鉴定机构出具与待证事实无关的鉴定意见

      4.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管辖部门:产品质量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商标侵权问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管辖,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处罚

 


      行政执法的过程,本质上是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关联,直接决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直接决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胜负。只有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收集、固定、保存、运用证据,规范执法程序,准确认定事实,才能从源头防范败诉风险,真正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 泓然法谈、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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