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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与真正的食品安全?
2026-08-10 18:34:13 点击量: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附则·用语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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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
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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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含稻谷、糙米、大米)镉:维持 0.2 mg/kg(风险评估表明脱壳不能显著降低镉水平)。 -
肉制品铅:0.3 mg/kg(以Pb计)。 -
干香菇镉折算:以新鲜香菇限量 0.5 mg/kg 结合脱水率/浓缩率折算,示例结果约 5.27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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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最低水平(ALARA原则)。 -
污染物以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按脱水率/浓缩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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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制品、即食果蔬、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n=5, c=1, m=100 CFU/g(mL), M=1000 CFU/g(mL)。 -
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n=5, c=0, m=0/25g(mL)(不得检出)。 -
乳粉和调制乳粉、特殊膳食用食品:n=5, c=2, m=10 CFU/g, M=100 CFU/g。 -
散装即食食品按 GB 31607-2021,金黄色葡萄球菌 ≤1000 CFU/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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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 GB 2760,包括带入原则:配料合法带入终产品须同时满足—配料本身允许使用、配料中未超限量、正常工艺带入且终产品含量不超带入水平、带入量明显低于直接添加所需水平。 -
营养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按 GB 28050 执行,标签符合GB7718和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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