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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 案件90日内未办结, 延长30日,再集体讨论延长90日,仍未办结! 如何处置? 还能延长期限否?

2026-09-08 21:43:54  点击量:

市场监管案件的办理期限因案件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投诉举报等)和程序(简易、一般)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案件的主要办理期限及计算规则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核心期限)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基础期限: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延期规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建议不超过90日)。
不计入期限的时间: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以及检测、XX、xx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二、期限计算规则起算时间:
除法律特别规定(如部分小时类紧急强制措施自行为当日起算)外,绝大多数执法期限(日、月、年)均自次日起算,起始当日不计入。工作日与自然日:3/5/7/15日通常指工作日(剔除双休、法定节假日);30/60/90日、15日(部分告知期)等通常指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节假日)。节假日顺延: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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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案件的处理

留言日期:2026-08-21
一个案子90日内未办结,延长30日也不能办结,再集体讨论延长90日,仍不能办结。
请问总局: 如何处置? 还能延长期限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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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法规司
时间:2026-09-01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对延期次数均未作规定,但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应当秉持效率原则,尽快办结案件,避免无限期延长办案期限。
 
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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