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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执法】食品办案中涉案食品扣押后,处置困局如何破解?
2026-09-20 18:00:41 点击量:
基层食品执法,常会陷入一种两难窘境:涉案食品扣押期限临近60天,案件尚未办结,处置结论没有落地。继续扣押担心超期违规,提前解扣又怕问题食品流入市场、造成证据灭失。
很多执法人默认食品扣押最长60天,其实这是误区。《行政强制法》通用规则为:扣押一般30日,经审批可延长30日,总计最长60日。但食品执法适用专属特殊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食品查封扣押基础期限30日,案情复杂可延长45日,合计最长期限为75日。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专属条款。这也是食品执法区别于普通行政执法的关键要点,很多基层争议、程序问题,都源于忽略了75日的专属办案周期。
实务中,面对时限压力,各地执法人员衍生出各类变通操作,部分做法甚至被收录进实务著作,在一线被不少执法人借鉴使用,看似解决了办案时限难题,实则大多游走在合规边缘,暗藏复议、诉讼风险。
一线争议最大、风险最高的操作,是某些执法机构里部分所谓“聪明人”想出来的招数:流通环节扣押的食品眼看即将到期,便办理解除扣押手续,货物原地不动,随即通知上游生产企业到场签字,以生产企业为当事人,对该批涉案食品重新办理扣押手续,以此变相拉长整体办案时限,看似打通上下游办案链条,实则暗藏执法风险。
该操作的唯一合规底线:必须依托全新主体、独立违法事实、新增案件线索。若只是更换办案环节、变换办案名义,针对该批货物、同一违法事实重复扣押,本质是变相规避法定时限,属于典型程序违法,极易被撤销,相关办案人员面临追责风险。
使用率最高、最容易被误用的操作:先行登记保存期满转扣押。
按程序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等前提下,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经核查符合条件,可依法转为扣押,这是法定允许的处置路径。但不少人把它当成时间缓冲工具,案情不明、涉案货量大,便先行登记保存,到期直接转为扣押,以此争取办案时间。
需要明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保全措施,并非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固定为七日内。它的适用前提是证据存在灭失风险,七日内必须完成实质核查,再决定是否转为扣押。如果没有证据灭失风险,仅为拉长办案周期,空走登记保存流程,到期直接转扣押,就属于滥用取证程序,存在执法风险。
唯一合法合规的延期方式:依托检验鉴定中止扣押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验鉴定等期间。
准确的实务逻辑不是事后扣除天数,而是鉴定期间扣押期限中止计算,待鉴定结论出具后,接续计算剩余办案期限。
但该合法权限严禁滥用,仅适用于案件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检验、鉴定手段查清事实的疑难案件。对于证据链完整等情形,刻意委托鉴定拖延办案,既浪费财政经费,也属于履职不规范。
基层各类变通技巧层出不穷,但所有擦边操作,都抵不过规范办案的底层逻辑。
食品执法办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当然,基层客观存在执法人员紧张、溯源链条长等现实困难。立法设置扣押期限,正是基于高效履职的原则作出的制度安排,也对执法机关提出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着力提升办案效率,这同样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简单案件30日内高效办结,复杂案件依规审批延展至75日,确需检验鉴定的依法中止期限,证据确凿的及时处置、销毁。
60天、75天都不是办案的阻碍,真正的执法隐患,是总想着钻程序漏洞、抱有侥幸变通的心态。
执法所有绕过程序底线的“小聪明”,最终都会在复议、诉讼中,成为推翻案件的硬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