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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05-05发布  1994-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平静葡萄酒still wine 
		  在20℃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小于0.05MPa的葡萄酒。 
		  3.1.1 干葡萄酒dry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下同)小于或等于4.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semi—dry wine 
		  含总糖4.1~12.0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semi—sweet wine 
		  含总糖12.1~50.0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sweet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葡萄酒。 
		  3.1.5 加香葡萄酒flavored wine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馏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1.5.1 干加香葡萄酒 dryflavored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50.0g/L的加香葡萄酒。 
		  3.1.5.2 甜加香葡萄酒 sweetflavor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加香葡萄酒。 
		  3.1.6 非加香葡萄酒 non—flavored wine 
		  除3.1.5条以外的葡萄酒。 
		  3.2 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 
		  葡萄原酒经密闭二次发酵产生二氧化碳,在20℃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以250mL/瓶计)的葡萄酒。 
		  3.2.1 天然起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2.2 绝干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3 干起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2.4 半干起泡葡萄酒 semi-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5 甜起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起泡葡萄酒。 
		  3.3 加气起泡葡萄酒 carbonated wine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充填)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以250mL/瓶计)的葡萄酒。 
		  3.3.1 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rut carbonatde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3.2 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3 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3.4 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semi—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5 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sweet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起泡葡萄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红葡萄酒 
		  4.1.3 红葡萄酒 
		  4.2 按二氧化碳压力分类 
		  4.2.1 平静葡萄酒 
		  a.干葡萄酒; 
		  b.半干葡萄酒; 
		  c.半甜葡萄酒; 
		  d.甜葡萄酒; 
		  e.加香葡萄酒:干加香葡萄酒;甜加香葡萄酒。 
		  4.2.2 起泡葡萄酒 
		  a.天然起泡葡萄酒; 
		  b.绝干起泡葡萄酒; 
		  c.干起泡葡萄酒; 
		  d.半干起泡葡萄酒; 
		  e.甜起泡葡萄酒; 
		  4.2.3 加气起泡葡萄酒 
		  a.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c.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外观  
			 | 
			
			 色泽  
			 | 
			
			 白葡萄酒 
			 | 
			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杆黄、金黄色 | 
			 
			
			| 
			 红葡萄酒  
			 | 
			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 | 
			 
			
			| 
			 桃红葡萄酒  
			 | 
			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 | 
			 
			
			| 
			 加香葡萄酒  
			 | 
			深红、棕红、浅红、金黄色 | 
			 
			
			| 
			 澄清程度 
			 | 
			澄清透明,有光泽, 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3个以下不大于1mm的软木塞) | 
			 
			
			| 
			 起泡程度 
			 | 
			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时,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泡升起,并有一定的持续性 | 
			 
			
			| 
			 香气  
			与  
			滋味  
			 | 
			
			 香气  
			 | 
			非加香葡萄酒  |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 | 
			 
			
			| 加香葡萄酒  | 
			具有优美、纯正的葡萄酒香与和谐的芳香植物香 | 
			 
			
			| 
			 滋味  
			 | 
			干、半干葡萄酒  | 
			具有纯净、幽雅、爽怡的口味和新鲜悦人的 果香味,酒体完整 | 
			 
			
			| 甜、半甜葡萄酒  |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协 调,酒体丰满 | 
			 
			
			| 起泡葡萄酒  | 
			具有优美、纯正和谐悦人的口味和发酵起泡沫的 特有香味,有杀口力  | 
			 
			
			| 加气起泡葡萄酒  | 
			具有清新、愉快、纯正的口味,有杀口力 | 
			 
			
			| 加香葡萄酒  | 
			具有醇厚,爽舒的口味和谐调的芳香植物香味,酒 体丰满 | 
			 
			
			| 
			 典型性  
			 | 
			典型突出、明确 |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酒精度(20°C)  %(V/V) 
			 | 
			
			 甜、加香葡萄酒  
			 | 
			
			 11.0~24.0 
			 | 
			 
			
			| 
			   
			 | 
			
			 其他类型葡萄酒  
			 | 
			
			 7.0~13.0 
			 | 
			 
			
			| 
			 总糖  
			(以葡萄糖计)  
			g/L  
			 | 
			
			 平静葡萄酒  
			 | 
			
			 干型  
			 | 
			
			 ≤4.0 
			 | 
			 
			
			| 
			 半干型 
			 | 
			
			 4.1~12.0 
			 | 
			 
			
			| 
			 半甜型 
			 | 
			
			 12.1~50.0 
			 | 
			 
			
			| 
			 甜型  
			 | 
			
			 ≥50.1 
			 | 
			 
			
			| 
			 干加香 
			 | 
			
			 ≤50.0 
			 | 
			 
			
			| 
			 甜加香 
			 | 
			
			 ≥50.1 
			 | 
			 
			
			| 
			 起泡、 
			加气起泡  
			葡萄酒  
			 | 
			
			 天然型 
			 | 
			
			 ≤12.0 
			 | 
			 
			
			| 
			 绝干型 
			 | 
			
			 12.1~20.0 
			 | 
			 
			
			| 
			 干型 
			 | 
			
			 20.1~35.0 
			 | 
			 
			
			| 
			 半干型 
			 | 
			
			 35.1~50.0 
			 | 
			 
			
			| 
			 甜型 
			 | 
			
			 ≥50.1 
			 | 
			 
			
			| 
			 滴定酸 
			(以酒石酸计)g/L   
			 | 
			
			 甜、加香葡萄酒 
			 | 
			
			 5.0~8.0 
			 | 
			 
			
			| 
			 其他类型葡萄酒  
			 | 
			
			 5.0~7.5 
			 | 
			 
			
			|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1.1 
			 | 
			 
			
			| 
			 游离二氧化硫,mg/L 
			 | 
			
			 ≤50 
			 | 
			 
			
			| 
			 总二氧化硫,mg/L 
			 | 
			
			 ≤250 
			 | 
			 
			
			| 
			 干浸出物 g/L  
			 | 
			
			  白葡萄酒  
			 | 
			
			 ≥15.0 
			 | 
			 
			
			| 
			 红、桃红、加香葡萄酒 
			 | 
			
			 ≥17.0 
			 | 
			 
			
			| 
			 铁 mg/L  
			 | 
			
			 白加香葡萄酒  
			 | 
			
			 ≤10.0 
			 | 
			 
			
			| 
			 红、桃红葡萄酒红  
			 | 
			
			 ≤8.0 
			 | 
			 
			
			| 
			 二氧化碳(20°C)   MPa   
			 | 
			
			 起泡、加氧起泡 
			 | 
			
			 ≤250mL/瓶 
			 | 
			
			 ≥0.30 
			 | 
			 
			
			| 
			 ≥250mL/瓶 
			 | 
			
			 ≥0.35 
			 | 
			 
		
		 
		  
		注:酒精度在上表的范围内,允许差为±1.0%(V/V),20度 
		  5.3 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GB 2758执行。 
		  6 试验方法 
		  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T 15038规定的万法检测。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细菌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样品的卫生、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3 抽样方案   
		
		
			
			| 
			 批   量 
			 | 
			
			 ≤1500箱 
			 | 
			
			 ≥1500箱 
			 | 
			 
			
			| 
			 样本大小n (瓶数)  
			 | 
			
			 ≤375mL/瓶 
			 | 
			
			 8 
			 | 
			
			 ≤375mL/瓶 
			 | 
			
			 12 
			 | 
			 
			
			| 
			 ≥500mL/瓶 
			 | 
			
			 4 
			 | 
			
			 ≥500mL/瓶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精度、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可不标保质期。上述各项具体标注方法按GB 10344执行。 
		  8.1.2 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时为±10mL;小于500mL/瓶时为±7mL。 
		  8.3 运输、储存 
		  8.3.1 包装的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8.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霉物品堆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8.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超过18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夜光杯葡萄酒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靳玉正、白镇江、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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