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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企业【食品标签配料表】名称错误标示【提醒!】!

2023-07-14 13:15:22  点击量:

 
“椰蓉”

【案例描述】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南瓜味餐包”“酸奶味餐包”“香芋味餐包”“红豆味餐包”产品标签标注“配料:。。。奶酪酱。。。”,标签上标示的配料与实际添加的配料不符。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南瓜味餐包”“酸奶味餐包”“香芋味餐包”“红豆味餐包”“奶酪味餐包”“咸味餐包”“红豆青稞包”产品标签标注“配料:。。。椰蓉。。。”,配料表中“椰蓉”未标示原始配料,不符合规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来源】海市监处罚〔2023〕0110号

案例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缩略,仅供参考

 

 
“泡打粉”

【案例描述】

当事人温州XB海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生产1个批次的原味海苔虾片共20包,该产品标签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标注为:泡打粉。

 

在《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中,根据该标准条款1的说明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因此在产品标签上既可以标注为复配膨松剂,也可以标注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按照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规定: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注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对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原始配料进行标识。

 

【来源】温洞市监处罚〔2022〕128号

案例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缩略,仅供参考

 

 
“脆香米”“伯爵茶”

【案例描述】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香米小饼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的“脆香米”未反映其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的规定;英伦伯爵茶曲奇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注的“伯爵茶”属复合配料,未标示其原始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规定。

 

【来源】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30536号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威士忌原酒”

【案例描述】

2022年7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威士忌标签未对复合配料予以标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洋酒某东自营旗舰店”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酒类商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1日在上述网店上架销售“路易**苏格兰威士忌某品牌威士忌双支组合装2*750ml+配2洋酒杯”,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内容为“原料与辅料:威士忌原酒、水、焦糖色”,其威士忌原酒报关单显示信息为“原料:玉米、谷物、麦芽”,属于复合配料,当事人未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予以在标签内标示。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食用油”

【案例描述】

沈*于2017年2月7日在物美清河店购买熊来了腰果185g一袋,金额23.9元。涉案商品配料为:腰果仁、食用盐、面粉、食用油、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乙基麦芽酚、食用香精。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识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应按照4.1.3.1.4的要求标识名称。该通则表1配料表示方式中也说明,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标识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而涉案商品在配料表中标注的“食用油”,并非具体食品配料名称,食用油包含植物油、各类动物油等多种配料类型,涉案商品未标注食用油的具体名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配料的具体规定,消费者亦无法从涉诉食品的表述中判断食品的真实配料成分,故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来源】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28955号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酱油”

【案例描述】

泉州市洛江万安YY自选商场:涉案产品“振元堂儿童油酥肉松”(海苔味)外包装标示“配料:酱油...”,依据酱油卫生标准(GB2717-2003),酱油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该产品仅标示“酱油”,未标示酱油的具体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的规定。

 

【来源】泉市监罚〔2019〕 2洛-7号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肉松”

【案例描述】

龙海市Q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肉松卷蛋糕产品,该产品的配料表标注了“肉松”原料,确未注明是何种肉松原料,上述标识配料名称无法体现该食品原料的真实属性。

 

【来源】龙市监处字〔2019〕36号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牛肉提取物、鸡肉提取物”

【案例描述】

你单位销售的“五木丰?悄悄吃豆干”配料标示“牛肉提取物、鸡肉提取物”不属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其作为复合配料,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二十六(二)的要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来源】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8005325号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植脂末”

【案例描述】

张某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以下简称天河公园店)购买了3罐“薏仁红豆粉”和1罐“葛根木瓜粉”(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薏仁红豆粉”食品配料表标明:“薏仁粉、红豆粉、植脂末、阿斯巴甜等”;“葛根木瓜粉”标明成分:葛根粉、木瓜粉、糙米粉、大豆蛋白粉、植脂末、阿斯巴甜。

 

涉案产品配料表中仅标注“植脂末”而没有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实标注其原始配料,显然其并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来源】(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91号

案例来源于网络,有缩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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