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解决疑难】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叉子、勺子和吸管如何标示?

2025-04-30 15:32:52  点击量:

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标识的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标签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要求进行了规定。来函中提及的预包装食品中附赠的食品接触材料标识的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 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且与食品配套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如方便面的叉子、液态乳的吸管、奶粉桶里的小勺等,此类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最小销售包装,故不需要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按照GB 4806.1进行标识。但需要注意,在食品接触材料企业向食品企业供应食品接触材料时应按照 GB 4806.1在食品接触材料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识。

  • 对于与食品一起销售、但并非专供该食品使用的食品接触材料,将其视为等同于单独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如咖啡礼盒中的杯子、方便面上捆绑的餐盒等,应按照GB 4806.1的要求在食品接触材料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说明书等随附文件中进行标识

二、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合规证明文件的问题

  • GB 4806.1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应出具符合性声明,并对符合性声明应包含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未对符合性声明的配套证明资料进行要求。来函中提及的迁移试验等证明资料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上下游企业的约定考虑是否出具。

三、关于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的标识问题

  • GB 4806.1规定食品接触材料终产品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标注标准附录A的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除外。进口食品接触材料终产品应根据其产品特点按照以上要求标注相关用语或调羹筷子标志。对属于必须标注用语或标志的产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标志不可替代 GB4806.1规定的内容。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狗哥聊食安   转自: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