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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部分内容

2025-05-22 17:52:23  点击量:

 

近日,为做好新发布、新实施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解读工作,本期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

 
 
 

1、GB 7718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协同管理

 
 

GB 7718-2025侧重标签的技术要求:食品名称(要求、原则)、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菌种等)、配料强调和定量标示、日期标示(内容、形式、豁免原则)、致敏物质、数字标签、食品声称使用原则。

《办法》侧重标签的管理要求:字体、字号,日期标示的位置、字号、颜色,净含量,组合包装、多层包装标签要求,生产经营者信息,生产许可证号。

新版GB 7718不再规定以上内容。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解读:

标准不适用情形列举如下。

(1)食品储运包装标签,即在贮存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销售、携带等为目的的食品包装的标签;

(2)以无包装状态陈列并销售的食品;

(3)餐饮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指在同一场所内进行现场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即食或非即食食品);

(4)食用农产品;

(5)经营环节将预包装食品拆零进行销售的食品。

 
 
 

3、关于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 A.5。

4.4.2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解读:

定量标示可以采用承诺制,可不标示具体值,应采用如下标示形式。

a.数值:如,混合果仁(花生、扁桃仁、开心果)含量高于6 g/份;哥伦比亚咖啡不低于5 g/100 mL或5 g/100 g。

b.百分比:莓果类含量超过5%;草莓和蓝莓的添加量均不低于2.5%;草莓酱添加量不低于3%;进口乳粉(23.2%)。

c.区间:菜籽油20%±2%(20±2%)。

d.文字说明:含果粒15 g/100 mL,因生产工艺影响可能存在差异;花生含量不低于20 g,但单件产品可能存在差异;平均添加量:草莓粒32%。

4.4.1.1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解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可免于定量标示。免于定量标示情形举例:牛奶巧克力-GB/T 19343、咖啡饮料-GB/T 10789、乳酸菌饮料-GB/T 10789、蓝莓果酒-GB/T 32783、草莓味冰淇淋-味道描述等。

需要定量标示情形举例:榛仁牛奶巧克力,需标示“榛仁”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草莓冰淇淋,需标示“草莓”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香蕉牛奶,需标示“香蕉”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蜂蜜雪梨茶,需标示“蜂蜜、雪梨”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A.5.4 定量标示的豁免

食品标签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因致敏物质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提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举例:本产品中含有乳制品,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b)仅在食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举例:搭配xxx食用口味更佳。

c)对于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的说明;

举例:一罐100%来源于新西兰的乳粉符合该条款;如果一款单一配料咖啡豆30%来自阿拉比卡,那就不满足该条款,需要对强调的阿拉比卡咖啡豆进行定量标示,产地的说明属于特别强调,对于非单一配料的产品需要进行定量标示。

d)仅用于说明终产品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或仅用于说明产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称;

举例:草莓风味饮料,水煮鱼调味料。

e)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或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举例:牛奶巧克力。

 
 
 

4、关于“无”“不含”等词汇的使用

 
 

4.4.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 A.5。

解读:

当某配料或成分在终产品中的含量为“0”时,可以使用“无”“不含”等

词汇及其同义语对相应配料或成分进行特别强调。

当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举例:“无糖”“低糖”依据GB 28050;“无醇酒”“无淀粉”依据执行的产品标准。在没有相关标准时,含量为“0”需要进行自证,谨慎使用这类声称。

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的情形:

(1)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无论是大类或者小类、单一的添加剂)

(2)法律、法规和标准(含公告)规定不允许添加到该食品中的物质;

(3)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

对于无蔗糖/0蔗糖的声称,需要比对GB 28050中的无糖声称条件。如果可以达到GB 28050关于无糖声称的条件声称0蔗糖、0糖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能达到,仅仅是无蔗糖,但是含有果糖等其他糖,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话,就会对消费者(特别是有特定营养需要的消费者)的营养健康产生影响。标签设计时应该以真实准确,不误导为前提准则。

 
 

5、关于“零添加”“不添加”等词汇的使用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 A.5。

解读:

不添加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无关,任何食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无添加的情况。报道显示,消费者对于不添加类标示的禁止持欢迎态度,也有利于食品行业良性发展。

 
 
 

6、关于菌种的标示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1)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且未经灭活或去除的,应标示菌种的具体名称,可标示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直接添加的菌种意味着自然接种的菌种不属于该情形;“应标示菌种的具体名称”必须按照可食用菌种的名单或公告中的名称进行标示;对于大部分食品类别来说,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不是必须标示的,但是如果强制性食安标准,比如说饮料标准当中明确规定应同时标示菌株号及菌种含量的时候,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2)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

添加的菌种是起到发酵作用的,可以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归类标示。

(3)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词语说明菌种已无活性。

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7、日期标示问答

 
 

4.7.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A.2。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解读:

(1)标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到期日,还需要标保质期么?

答:不需要。

(2)进口食品可以不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日期么?

答:不可以。

(3)符合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条件时,两个需要印在相邻位置么?

答:不需要,但引导词必须清楚。

(4)超过保质期,没到消费保存期的食品,还能销售和使用么?

答:不可以,消费保存期只和消费者有关。

(5)日期标示可以单独加贴么?

答:不可以。(可与整张标签共同加贴)

 
 
 

8、关于图片的使用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解读: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质地、风味、滋味、气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无需定量标示。只有使用真实的配料和成分的时候,才能使用真实的照片,举例:画一个真实的榴莲,在产品中真实含有的时候才合规,如果使用榴莲香精,画一个真实榴莲就不合规。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应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当通过AI等技术手段生成的图案无法与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进行区分时,按照真实照片管理。

 
 

9、关于致敏物质标示和豁免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导致敏感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

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D。

解读:

八大类致敏物质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八大类直接作为配料使用时,就必须强制标示。

标示形式一: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划线等强调形式;

标示形式二: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消费者明确看到致敏物质,风险提示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投料,决定标示品种。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质可自愿标示提示信息,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鼓励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

八大类致敏物质之外的过敏物质,不强制标示。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的标示,是一种预防性的致敏物质提示,将致敏物质风险降到最低。

 
 
 

10、关于质量等级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解读:

没有必要通过企标制定质量等级,除非有明确分类,否则主观性太大。产品分类和产品类别等不属于标准中强制标示的质量等级的范围。

 
 

11、关于食品声称

 
 

7 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解读:

标准中食品声称的相关内容体现了未来管理的趋势,今年立项了《食品声称通用标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国家卫健委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指明了未来的工作方向。作为生产企业应在未来着重从配料和工艺上进行食品声称,这也是未来的管理导向。

上述内容仅供交流学习,具体条款解释以最终官方释义为准。GB 28050、GB 13432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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