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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疑难】GB 7718-2025新规下食品致敏物质的识别与标注!
2025-08-18 18:52:24 点击量:
GB 7718-2025中强制性要求变化之一即明确规定若使用八大类致敏物质(鱼果麦虾,蛋奶豆花)配料应进行强制标注提示。这一变化,标志着我国在食品过敏原风险管理领域迈出了与国际接轨的关键一步,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安全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次就来聊聊新规要求的八大类致敏物质的识别判定方法、规范标注方式及豁免情形,供企业参考。 一、核心要求 GB 7718-2025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所含的八大类致敏物质成分(即使其作为复合配料的成分存在)。 八大类致敏物质清单(除非经过科学评估证实已去除致敏性):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系。常见制品如面包、啤酒等。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 如虾、龙虾、蟹等。常见制品如虾酱、虾粉等。 3.鱼类及其制品: 包括所有鱼类。常见制品如鱼粉、鱼酱等。 4.蛋类及其制品: 各种禽蛋及其制品。常见制品如全蛋粉、蛋黄酱等。 5.花生及其制品: 花生及以其为原料的制品。常见制品如花生油、花生酱等。 6.大豆及其制品: 大豆及豆类制品。常见制品如大豆油、豆腐等。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牛乳、羊乳等各种哺乳动物乳汁及其制品。常见制品如奶粉、乳糖等。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如杏仁、榛子、核桃、腰果、开心果等坚果及其制品。注意:不包括籽类(如芝麻、葵花籽、南瓜籽、棉籽、油菜籽)。 二、如何识别 识别是准确标注的前提。企业需对其产品配方中的每一种配料进行溯源分析,判断其是否来源于或含有八大类致敏物质。 核心判定原则: 1.来源追溯:明确每一种配料(包括复合配料中的原始配料)的原始来源。 2.是否属于清单:该原始来源是否属于上述八大类物质之一。 3.是否去除致敏性:该配料或其加工过程是否已被科学证实去除了致敏性?(通常只有深度水解、高度精炼等工艺可能达到)。 以下列举几个例子: 1.葵花籽油: 来源: 葵花籽(属于籽类)。 是否在清单内? 不在。 GB 7718-2025 强制标注的八大类中,“坚果”特指坚果(如杏仁、核桃等),不包括籽类(如葵花籽)。 结论:葵花籽油本身不属于强制标注的八大类致敏物质配料。 2.酿造酱油: 成分分析: 传统酿造酱油的主要原料通常包括大豆(或脱脂大豆)、小麦(或麸皮)、盐、水,经微生物发酵制成。 识别: 大豆及其制品:属于强制标注的第六类。 小麦及其制品:属于强制标注的第一类(含有麸质的谷物)。 结论: 酿造酱油本身是含有大豆和小麦的制品。 因此,在产品中使用酿造酱油作为配料时,应在其标签上强制标注“大豆及其制品”和“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或更具体地标注“小麦及其制品”)。 3.芝麻酱/芝麻油: 来源: 芝麻籽(属于籽类)。 是否在清单内? 不在。 结论:芝麻酱、芝麻油(无论是否精炼)本身不属于GB 7718-2025强制标注的致敏物质配料。 (提示:尽管芝麻是常见过敏原,且部分国家/地区(如美国、欧盟)要求标注,但根据GB 7718-2025暂无此强制要求) 三、规范标注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鱼果麦虾,蛋奶豆花八大类食品及其制品作为食品配料时,在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划线强调方式,或在配料表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提示食品中含有的致敏物质。 (一)在配料表中强调标注 如一款面包,其配料表中含有小麦粉、鸡蛋、牛奶等致敏物质原料。在标注时,可以将 “小麦粉”“鸡蛋”“牛奶” 这些配料名称加粗显示,或者添加下划线,使其在众多配料中更加醒目,以便过敏消费者能够快速识别。这种标注方式直接明了,让消费者在查看配料表时就能直观地发现致敏物质。 (二)在配料表下方添加致敏物质提示语 还是以这款面包为例,在配料表下方可以添加这样的致敏物质提示语:“致敏物质提示:本产品含有小麦、鸡蛋、乳成分。” 这种提示语的方式,能够对配料表中的致敏物质进行集中说明,即使消费者在查看配料表时没有特别注意到个别加粗或下划线的致敏物质,看到提示语也能及时了解产品中的致敏情况。 此外,对于一些可能因共用生产线等原因间接带入微量致敏物质的情况,企业也可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如 “本产品生产设备与加工含有坚果的产品共用,可能含有微量坚果”,这种标注方式能够让过敏消费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从而做出更合适的选择。 应注意避免“防卫性标注”: 切勿滥用“可能含有XX”之类的提示信息。这不仅降低警示的有效性,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和法律责任(如被认定为标签不实)。警示应具体、准确、基于实际风险。 四、豁免标识 1、经深度加工的部分配料 根据标准附录D规定,一些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这些配料包括: ⑴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在精炼过程中,大部分可能引起过敏的蛋白质成分已被去除;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通常不会含有导致过敏的蛋白质成分,因此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 ⑵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以及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经过深度加工后,致敏物质被去除,可豁免标识。 ⑶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等,在加工过程中,相关可能引发过敏的蛋白质成分已被去除,无需标示为致敏物质。 ⑷乳加工产品:乳糖醇作为乳加工产品,也在此豁免范围内。 2、特定食品类别 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例如产品名称为 “纯牛奶”,因名称已明确含有乳这一致敏物质,无需再额外在标签中标示 “含有乳成分”。 食用酒精、蒸馏酒:这类产品通常无需标示致敏物质。酒精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致敏物质结构有一定破坏作用,降低了致敏性,所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前提下,可豁免致敏物质标注。 五、企业合规建议 1、建立原料致敏物质溯源机制 (一)供应商准入管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明确标注是否含八大类致敏物质、是否存在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以及原料加工工艺(如精炼大豆油需注明 “精炼” )。对进口原料,还需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GB 7718-2025的中文标签,避免因进口标准差异导致原料致敏属性误判。 (二)原料入库台账管理 建立《原料致敏物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批原料的名称、供应商、批次号、致敏物质类别(如“大豆-第六类”“小麦-第一类”)、加工工艺(如“精炼”“未精炼”)、入库日期、使用车间等信息。台账需保存至少2年(符合食品安全追溯要求),确保一旦出现致敏物质标注问题,可快速追溯至原料源头,便于排查与整改。 2、强化人员培训与考核 (一)聚焦法规与风险管控 重点讲解致敏物质强制标注的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罚款、召回风险)、行业投诉案例以及企业整体合规方案。 (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落地 培训后全员开展致敏物质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员工需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核通过,避免因知识盲区导致操作失误。 3、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一)定期自查 自查内容包括:原料台账是否完整(如是否记录致敏成分)、标签标注是否规范。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需制定《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需复核,确保问题闭环。 (二)外部评价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致敏物质合规体系审查”,对照GB 7718-2025及企业内部规范,全面排查原料管理、生产控制、标签审核、人员培训等环节的合规性,提出改进建议报告,以持续完善合规体系,适应法规更新与市场需求变化。 综上,准确理解八大类致敏物质的范围是企业合规的基石且需严格遵循其规范标注要求。 对于芝麻等非八大类过敏原,企业应基于科学风险评估与品牌责任,审慎管控生产过程,并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自愿性警示。 企业需从供应链源头到生产全流程构建完整的过敏原管理体系,这不仅是满足法规要求的必要举措,更是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