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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中国食品企业【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2025-09-17 18:57:17 点击量:
一、食品标签定义 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它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特性和使用方法的重要依据,涵盖了食品从基本信息到特性说明等多方面内容,为消费者选购和使用食品提供关键参考。
二、食品标签总要求
(一)信息真实
食品标签内容必须如实反映食品的真实情况,这是食品标签的核心要求。
涵盖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例如,食品成分表应准确列出所有使用的原料及添加剂,产地信息要明确具体,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要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虚构任何一项关键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基于真实信息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
(二)禁止相关宣传
1. 疾病预防与治疗功能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因误导而延误正常医疗,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例如,不能在普通食品标签上宣称“食用本产品可预防感冒”“治疗高血压”等。
2. 保健功能声称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保健食品有专门的审批和管理流程,普通食品若随意声称保健功效,会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比如,普通饮料不能标注“具有增强免疫力、抗疲劳等保健功效”。
3. 虚假描述
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包括对食品的口感、品质、功效等方面进行不实宣传。例如,将普通水果标注为“天然极品水果,口感绝佳,营养是普通水果的十倍”等夸大其词的描述。
4. 违背公序良俗与科学常识
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食品标签应传递积极健康的信息,避免出现不良导向内容。比如,不能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图案或文字来宣传食品。
5. 特定标称限制
不得标称“T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此类标称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环境,同时也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特殊性的认知。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一)合规性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这是食品标签审核的基本前提,涉及多个层面的法规标准,包括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以及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法规。
只有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才能确保标签内容合法合规,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二)清晰醒目持久
1. 清晰醒目
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这要求标签的字体、颜色、排版等设计要合理,避免因字体过小、颜色与背景相近等原因导致信息难以识别。例如,食品名称、主要成分等关键信息应使用较大字号和明显颜色突出显示。
2. 持久性
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且要保证在食品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被损坏或脱落。持久性标签能够确保消费者在整个购买和使用过程中都能获取完整的食品信息,避免因标签损坏导致信息缺失而引发安全问题。
(三)真实准确无误导
1. 真实准确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地介绍食品信息,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例如,食品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标注应完全一致,不能虚假标注优质原料或夸大产品特点。
2. 避免误导设计
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比如,不能通过刻意放大某些非关键信息,缩小关键信息字号,或者利用相似颜色和图案设计,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他知名品牌或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
(四)禁止疾病功能暗示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这一要求与总要求中的相关规定一致,且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更为具体和严格,防止商家通过隐晦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五)强制标示文字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规范汉字的使用有助于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便于广大消费者理解。同时,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文字清晰度与对比度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良好的对比度能够使信息更加突出,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消费者误购或误食。例如,在深色背景上应使用浅色文字进行标注,确保清晰可辨。
(七)文字高度要求
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高度作出详细规定,不同类型的信息有不同的高度要求。例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等关键信息的文字高度应满足一定标准,便于消费者查看。具体高度要求可参考《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以确保标签信息的可读性和规范性。
四、食品标签的法规标准要求
法规和标准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涵盖了多个方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确保食品标签合规,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清晰的食品信息。
《消费者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
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5毫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 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3.6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
来源:食事求释;作者:老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