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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题】GB 7718-2025标准解读及答疑(官方培训笔记整理)
2025-11-03 18:37:17 点击量:
问题解答: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预包装食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不强制适用GB 7718,其标签管理应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规章、公告要求。
关键区分依据:
1、预包装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SC审查),强制符合GB 7718;
2、食用农产品: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按农产品相关法规执行。
若产品明确属于农产品范畴,虽无需强制执行GB 7718,但其标签标识可参照GB 7718原则制定。
问题解答:
03 拆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问题解答:
拆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计量称重的金币巧克力、豆干等),其标签管理可以参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散装食品的规定执行。
1. 拆包前原大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2025规定。
2. 拆包销售时应在容器或外包装上强制标示以下内容:
▶ 食品名称
▶ 成分或配料表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 保质期
▶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04 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怎么理解?
问题解答:
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上。但附加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 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该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生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可分离。
【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05 不得贬低其他食品怎么理解?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第3.3条规定,食品标签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具体包括:
1. 禁止宣称本产品含有/不含有某成分或配料优于同类其他食品(如:有“硒”才是好水;无糖茶饮更健康);
2. 禁止使用对比性表述使其他食品产生负面认知(例如:标注"比XX品牌蛋白质含量更高")。
06 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理解
问题解答:
依据GB 7718-2025第3.4条规定,食品标签信息(含文字、图形、符号等)必须真实、准确且无误导性,禁止以下行为:
1. 虚假暗示食品属性(如:配料含萝卜却使用人参图案);
2. 利用字号差异弱化真实类别,如:
▶ "橙汁饮料"、“酸牛乳饮料”中故意缩小"饮料"字号;
▶ "高钙乳粉固体饮料"中显著标示"高钙乳粉",缩小"固体饮料"字号。
3. 混淆食品类别本质,如:
▶ 巧克力与代可可脂巧克力;
▶ 发酵乳与风味发酵乳未明确区分。
07 真实属性名称怎么理解?
问题解答:
对于食品属性名称,新旧标准没有什么实质的变化。
依据GB 7718-2025第4.2.1条规定,食品名称中的属性名称须反映食品固有特性,使消费者能准确识别食品本质(是发酵乳还是风味饮料;是矿泉水/纯净水/饮用天然水等)。其确定依据如下:
1. 有明确标准规定的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公告中规定的名称(择一使用);
2. 无标准规定的自定义名称需满足:
▶ 使消费者直观认知食品本质特征(如"枣夹核桃"“焦糖味瓜子”“草莓干”已经明确反映了食品的真实属性);
▶ 不得导致食品本质混淆或误解(如:混淆橙汁与橙汁饮料)。
08 企标、团标能否作为食品属性名称?
问题解答: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名称不直接作为真实属性名称的依据。当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名称符合GB 7718关于属性名称的规定时,可作为真实属性名称。【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09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标示的示例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
一个标准的名称是否可以当作属性名称去用,要以准确的反映出食品的本质为前提。譬如:一个标准的大类里边有不同的小类,食品分类的大类名称不适合直接作为真实属性名称,因其无法准确反映食品具体的本质特征。
譬如:"食用油脂制品"、"复合调味料"、"蜜饯"、"坚果炒货"不适合直接作为食品名称,没有清晰的反映出食品/配料的具体属性。可以使用更为具体的属性名称,如:"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牛肉味复合调味料"、“话梅”、“原味腰果”。
11 复合配料是否可以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问题解答:
GB 7718-2025对复合配料标示规则进行修订,明确禁止将复合配料展开后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标示复合配料名称;
2、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应在括号内按4.3.3条款要求展开标示(豁免情形除外)。
新旧标准对比:
▶ GB 7718-2011:允许复合配料展开后与原始配料合并(问答中明确),不体现复合配料属性;
▶ GB 7718-2025:强制体现复合配料属性,禁止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12 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
问题解答:
复合配料标示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不展开标示豁免条件(同时满足):
▶ 复合配料添加量<食品总量的25%;
▶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 标示复合配料属性名称。例外:所含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时需强制标示(如酱油中的焦糖色改变产品颜色)。
2. 展开层级限制:
▶ 仅需展开一级,复合配料中的次级复合配料无需展开;
▶ 次级复合配料所含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的食品添加剂仍需标示。
3. 附录A表A.1的特殊规定:
▶ 符合表A.1类别的复合配料(如酱油),无需考虑添加量(有规定限量的除外,如香辛料有添加量不超过2%的明确限值);
▶ 可统一标示类别名称(如添加3种酱油时直接标示"酱油"),所含食品添加剂按是否起功能作用决定是否标示。
13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该不该标?
问题解答:
以下情形明确可以不用标示:
① 加工助剂、失活的酶制剂、在终产品中没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符合GB 2760带入原则第一款(等同于不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解读:加工助剂在终产品中没有功能作用,有作用的不是加工助剂。加入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符合GB 2760带入原则第一款(3.4.1),等同不发挥功能作用,可以不标!
以下情形必须标:
①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复配食品添加剂);
② 加入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中所有的食品添加剂;
说明:如果添加量超过25%复合配料,里面用到食品添加剂的,不用考虑带入原则,必须全部一一标示出来。
③ 加入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所有的食品添加剂;
④ 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里,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任何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标!
没有任何条款,豁免标示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怎么判断它是否起功能作用呢?
GB 7718不判定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作用,食品添加剂有没有功能作用,要按照GB 2760去判定。所以要准确理解GB 2760带入原则第一款(3.4.1)(可以参考GB 2760-2024实施指南,深刻理解条款本质),符合带入原则第一款的在终产品中就不起功能作用,可以不用标示出来。所以是否起功能作用,大家要利用GB 2760去判定有没有功能作用。
举例说明:
a)如果复合配料中含有三氯蔗糖或阿斯巴甜,通过这个复合配料的带入,把终产品的味道改变了,改变了终产品的甜度,那当然是有功能作用的,需要标示出来。
b)酱油中含有焦糖色,在卤制豆干中添加了此酱油,焦糖色改变了终产品的色泽,焦糖色就有功能作用的,需要标示出来。
c)酱油中含有苯甲酸钠,在肉罐头中添加了此酱油,但是不需要苯甲酸钠在罐头食品中起防腐剂的工艺作用,可以不用标示。
d)固体饮料中含有抗结剂(二氧化硅),将其添加到某(液态)奶茶饮料中,二氧化硅在奶茶饮料中就不起工艺作用,不用标示出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要想着隐藏食品添加剂,故意不标示出来。合理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按照标准的规定正确的标出来,如果将该标的不标,这个是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GB 7718并不允许在任何的情况下去不标、少标、漏标所有具备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注:标准说的“可不标示”并非不可以标示,如果不能确定(捋不清)是否起工艺作用,建议全部标示出来,避免少标、漏标,导致不合规。)
14 关于归类标示的理解
问题解答:
一、基本规则
1. 归类标示为可选项。符合表A.1左边配料类别的配料,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标示:
▶ 按右边归类名称统一标示(如:多种醋类标为"食醋");
▶ 仍标示各配料具体名称。
2. 无种类和添加量限制
▶ 添加种类数量不限(如:添加3种醋可归类标为"食醋");
▶ 添加量不受25%阈值限制(超过25%仍可归类标示)。
二、含食品添加剂时的强制要求
若归类配料中含在终产品发挥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其名称。示例:
黄酒可归类为"发酵酒",可直接标示为“黄酒”,不需要展开原始的原料与辅料,但所含添加剂(如焦糖色)需在括号内注明,示例:黄酒(含焦糖色)
三、淀粉糖类的特殊规定
淀粉糖类不得笼统标示为"淀粉糖",须标注具体属性名称:
✅ 正确标示:果葡糖浆、麦芽糖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