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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题】中国食品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预包装食品界定、委托生产标示相关问题!

2025-11-06 16:56:43  点击量:

标签常见问题答疑系列——预包装食品界定、委托生产标示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后,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及困惑。特别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界定、委托生产中的标签标识及责任划分等难题,本网结合标准法规与市场实践,对散装食品包装、初级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区分、现制现售产品定性以及委托生产标签标注等常见情形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散装食品是否可使用真空包装
 
 

答:可以,现有的标准法规中没有明确说明限制散装食品的包装材质和形式。

 

二、现制现售的产品装盒销售,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
 
 

答:现制现售产品装盒售卖不属于预包装食品,GB7718-2025也明确不适用于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三、经过预制包装并标示了净含量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对于仅经形态改变(如制成泥状或去皮)后包装、冷冻的农产品,应如何认定其属性
 
 

答:《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这个要根据具体产品判断,初级农产品若为仅标注净含量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如仅去掉外泥和外皮冷冻后包装)的初加工产品,则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若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如制成泥状),预制包装且明确了净含量则属于预包装食品,必须按GB7718完整标注标签信息。

 

四、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能否不标注生产商,仅标注委托商
 
 

答:不可以不标注生产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中委托生产的监督检查项目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标注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以及委托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综合办法、通知相关规定并参考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在委托生产中,是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对标签负主要责任
 
 

答: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食品的标签负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食品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明确,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如何准确理解委托生产食品“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划分的留言回复中明确: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如果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对产品标签、包装标识及宣传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留存记录。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包括标签和说明书。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应明确食品标签标识审核及提供方式。综合现行法规、复函、相关规定并参考总局留言回复和征求意见稿内容,委托方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可根据合同内容向受托方进行追偿。因此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食品的标签负主要责任。

六、在委托生产中,当包装物由委托方提供时,若因包装引发质量问题,作为被委托方的生产厂商是否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需要根据具体的问题以及合同中的内容来划分责任。

七、在委托生产关系中,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A单位委托B单位生产食品,能否使用生产商为A的标签?如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允许直接使用委托方的产品标签
 
 

答:不可以。持证的A单位委托B单位生产的食品需要标注委托方A和受托方B(实际生产者)的完整信息以及受托方B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使双方均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资质,委托生产的食品也不能直接使用委托方的产品标签。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以上解答仅代表本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

来自: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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