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标签合规】|关于食品名称的【专业术语】解析!

2025-12-26 16:10:33  点击量:

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规定的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补充说明:指标准名称以及标准/公告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选用时应综合考虑食品特征与消费者对于食品属性的辨识需求。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真实属性名称。

⚠️ 特别说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名称不直接作为属性名称的依据。

解二者在法律上的差异性,才能更好的把握其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方式的不同。

比较

项目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法人

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名称

特征

拥有独立、完整的公司名称

一般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对应

关系

子公司-母公司

分公司-(总)公司

法律

地位

是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公司,和母公司是两家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个体,相当于“母-子”关系。

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

(总)公司比作一个独立的“人”,分公司相当于人的肢体、器官。

经营

范围

自行确定经营范围

可以与其隶属(总)公司不相同,需要由其隶属企业盖章确认。

民事

活动

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

责任

依法自行独立承担

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标签标示法规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 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子公司生产者信息和条码的标示

(一)非委托加工情形(自行生产)

1、生产者信息标注

应标示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生产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不强制标示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信息。

标示形式示例

生产商:XXXX食品有限公司(子公司全称)

地  址:XX省XX市XXX区XXX路XXX号(子公司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400-XXX-XXXX

 
图片
 

2、商品条码的使用

情  形

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

子公司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

必须使用子公司自有条码

不得使用集团公司条码

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

✅可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须集团公司进行子公司备案与产品备案,获得集团公司授权方可使用)

(二)存在委托加工情形

1、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信息的标注

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受托方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标示形式示例

委托方/委托商/委托单位:AA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AA省AA市AA区AA路10号

联系电话:400-AAA-AAAA

受委托方/受委托商/受委托单位:BB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BB省BB市BB区BB路12号

联系电话:0BB-BBBBBBBB非强制标示项,需结合实际标示

 

图片
 

⚠️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a)必须明确委托加工关系: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需要明确委托加工关系,即标签上应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b)标注位置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必须在同一版面左右紧邻或者上下紧邻位置,两者信息不能被其他展示信息阻断、隔离);

c)关注地方法规的特殊要求:某些地方法规可能会对受委托方的联系方式标示内容有特别规定。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此时,受委托方联系方式也属于强制标示项。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