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标签合规】|关于食品名称的【专业术语】解析!

2025-12-26 16:10:33  点击量:

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规定的真实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已规定或使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补充说明:指标准名称以及标准/公告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选用时应综合考虑食品特征与消费者对于食品属性的辨识需求。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真实属性名称。

⚠️ 特别说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名称不直接作为属性名称的依据。

解二者在法律上的差异性,才能更好的把握其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方式的不同。

比较

项目

子 公 司

分 公 司

法人

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名称

特征

拥有独立、完整的公司名称

一般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对应

关系

子公司-母公司

分公司-(总)公司

法律

地位

是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公司,和母公司是两家公司。

※ 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个体,相当于“母-子”关系。

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

(总)公司比作一个独立的“人”,分公司相当于人的肢体、器官。

经营

范围

自行确定经营范围

可以与其隶属(总)公司不相同,需要由其隶属企业盖章确认。

民事

活动

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

责任

依法自行独立承担

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标签标示法规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 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子公司生产者信息和条码的标示

(一)非委托加工情形(自行生产)

1、生产者信息标注

应标示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名称生产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不强制标示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信息。

标示形式示例

生产商:XXXX食品有限公司(子公司全称)

地  址:XX省XX市XXX区XXX路XXX号(子公司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400-XXX-XXXX

 
图片
 

2、商品条码的使用

情  形

子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

子公司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

必须使用子公司自有条码

不得使用集团公司条码

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

✅可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须集团公司进行子公司备案与产品备案,获得集团公司授权方可使用)

(二)存在委托加工情形

1、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信息的标注

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受托方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标示形式示例

委托方/委托商/委托单位:AA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AA省AA市AA区AA路10号

联系电话:400-AAA-AAAA

受委托方/受委托商/受委托单位:BB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BB省BB市BB区BB路12号

联系电话:0BB-BBBBBBBB非强制标示项,需结合实际标示

 

图片
 

⚠️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a)必须明确委托加工关系: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需要明确委托加工关系,即标签上应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b)标注位置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必须在同一版面左右紧邻或者上下紧邻位置,两者信息不能被其他展示信息阻断、隔离);

c)关注地方法规的特殊要求:某些地方法规可能会对受委托方的联系方式标示内容有特别规定。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此时,受委托方联系方式也属于强制标示项。

🔻 委托方、受托方标示位置分离,不符合

🔻 委托方、受托方标示位置紧邻,符合

 

2、商品条码的使用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分公司生产者信息和条码的标示

(一)非委托加工情形(自行生产)

1、生产者信息标注

分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此时,除了应标示实际生产者(分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还应当同时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总公司名称、地址信息

标示形式示例

生产商:XX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厂(分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路XXX号(分公司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0XXX-XXXXXX

总公司:XX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YY省YY市YYY路YYY号(总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400888XXXX非强制标示项,可选择性标注

 
图片
 

2、商品条码的使用

 

情  形

分公司使用的商品条码

分公司自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 可以使用分公司商品条码

✅ 可以使用总公司商品条码

分公司未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 可以使用总公司商品条码

(二)存在委托加工情形

1、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加工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吗?

答案是:可以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经营活动,包括签订合同。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注:该条明确了分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意味着其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作为受委托方签订合同,责任主体是总公司(法人)。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注:该条明确了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c)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注:该条明确了受委托单位必须取得相应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与企业分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委托方需要注意风险管控:

1、确认分公司的许可资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受委托的分公司应取得相应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

2、分公司应获得其总公司的授权:分公司是否获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从事食品委托加工业务,是其合同效力的关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主体为分公司,但同时明确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留存授权文件,或直接签署三方协议(委托方、总公司、分公司)。

2、分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标签标示

以分公司的名义接受委托加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受托方为分公司。因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同时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同时标示受委托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信息,以明确受委托方法律责任主体

 

 

 

标示形式示例

 

生产商:XX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厂(分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路XXX号(分公司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0XXX-XXXXXX

总公司:XX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YY省YY市YYY路YYY号(总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400888XXXX非强制标示项,可选择性标注

 
图片
 

3、商品条码的使用

只要属于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均应当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合 规 总 结

 
 
 

 

 

主体

生产

方式

标签标注

要      求

条码使用

要     求

自行生产

标自身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用自有条码,或经备案的集团条码。

作为受托方

紧邻位置标注委托双方信息

用委托方条码

自行生产

必须同时标注分公司及总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可用总公司条码或自有条码。

作为受托方

明确签约主体,紧邻位置标注委托双方信息,同时标注总公司信息以明确受托方法律责任主体。

用委托方条码

图片

(声明:以上内容基于法规、标准条款的个人理解整理,仅供交流与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官方解释为准!)

本质相同的名称

本质相同的名称一般指食品命名所使用的名称本质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的已规定或使用的名称相同,但表述方式存在差异。如:“榛子巧克力”与“榛仁巧克力”;或者是上述名称的约定俗成的同义语,如:“奶酪”与“干酪”。

本质相同的名称的使用应能够充分反映食品特性且通俗易懂符合消费者日常识读习惯,且不引起误解

👉 其他参考示例:

 🚩 “奶   粉”“乳   粉”

 🚩 “南瓜子”“南瓜籽”

 🚩 “黄   油”“奶   油”

 🚩 “食用盐”“食   盐”

 🚩 “饮   料”“饮   品”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

“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是指生产企业针对某产品创造出来的食品名称,如“松露巧克力”等。

 

 

音译名称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译的名称,如“芝士”“番茄沙司”等。

“芝士”是英文Cheese的音译,是一种发酵的乳制品,一般指奶酪(干酪)。

“沙司”是英文Sauce的音译,通常指调好味的、可直接食用的番茄调味酱。

 

地区俚语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是指使用范围极窄的方言名称。对于有一定历史传承,尤其是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应予以认可并保留,如:

  • 魔芋粉”在陕西称为“麻芋子”、云南思茅地区称为“花麻蛇”、江西新建地区称为“花梗莲”、江西万年地区称为“虎掌”、江西定南地区称为“花伞把”;

  • 南方地区的“老婆饼”“鸡仔饼”“冬瓜茶”“马蹄糕”

  • 北京的“驴打滚”(冷加工糕点)“红虾酥”(酥糖);

  • 江浙沪地区的“辣酱油”(复合调味料);

  • 福建的“马耳”等(糕点,马蹄酥)。

 

 

商标名称

 

“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已注册或未注册的食品名称。

“××王”“××皇”等类似字样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若出现在食品名称中,应在其附近部位标示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合 规 总 结

标签标示注意事项

 

 

按照GB 7718—2025中4.2.2规定,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素材来源: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