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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题】如何正确理解GB 2760-2024中规定的食品加工助剂?!
2026-03-19 19:02:19 点击量:
今年刚刚过去的315晚会报道了违规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加工鸡爪,其本质还是对食品加工助剂理解的偏颇。 本次以氢氧化钠清洗去壳鹌鹑蛋案为例,再次梳理一下关于GB2760中食品加工助剂的相关规定要求,供企业参考。 一、案例核心违法事实与处罚定性 当事人为清洁去壳鹌鹑蛋表面杂质,违规使用片状氢氧化钠(食品添加剂级)对去壳鹌鹑蛋进行清洗浸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作出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氢氧化钠清洗去壳鹌鹑蛋的违法本质 (一)从食品安全法维度:明确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当事人将氢氧化钠用于去壳鹌鹑蛋的清洗浸泡,该用途未被GB2760明确允许,属于“超范围使用”。 “加工助剂”≠“万能清洁剂”,GB2760对其使用的工艺必要性、使用目的、去除要求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突破这些边界: 目的违法:用氢氧化钠清洗鹌鹑蛋是为掩盖原料杂质缺陷,而非“辅助食品加工工艺”; 工艺违法:未遵循“加工助剂需在成品前去除”的核心原则,直接让鹌鹑蛋接触并可能残留强碱。 (二)从食品安全风险维度:氢氧化钠清洗鹌鹑蛋的多重健康危害 氢氧化钠是强腐蚀性强碱,即便为食品级,直接用于去壳鹌鹑蛋清洗也存在不可逆健康风险: 直接腐蚀消化道:鹌鹑蛋去壳后,鹌鹑蛋直接暴露,氢氧化钠会破坏蛋白质结构,若清洗后未彻底冲洗,残留的强碱会灼伤口腔、食道、胃黏膜,引发疼痛、溃疡、出血,长期摄入可导致消化道慢性损伤、穿孔风险。 破坏食品营养与品质:强碱会分解鹌鹑蛋中的优质蛋白、维生素,导致营养流失;同时改变蛋的pH值,使其口感发涩、发苦,甚至产生异味,属于掩盖食品质量缺陷的违规行为。 微生物污染风险:氢氧化钠虽有一定杀菌作用,但用于鹌鹑蛋清洗时,若浓度、时间控制不当,无法有效杀灭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等致病菌,反而可能因强碱破坏蛋的天然防御结构,增加微生物滋生风险。
三、GB2760中对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规定要求
(一)核心定义
GB2760-2024明确: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为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与普通食品添加剂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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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食品加工助剂 |
普通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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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的 |
辅助加工工艺顺利进行,不改善食品品质如吸附、脱膜 |
改善食品色、香、味、品质,如防腐保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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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
仅在加工过程中起作用,成品中无功能作用 |
在成品中发挥功能(如增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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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要求 |
无需在配料表中标示 |
应按GB7718在配料表中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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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要求 |
无残留要求≠可残留,需“尽可能降低残留,不危害健康” |
多数有明确最大残留量(使用量)限制 |
关键结论:食品加工助剂作用在“保障生产加工过程”,而非“食品本身”。
(二)GB2760附录C:加工助剂使用的四大强制性原则
工艺必要性原则:加工助剂必须具有工艺必要性,即在达到预期加工目的前提下,无其他更安全、更合规的替代方法;且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本案违背点:去壳鹌鹑蛋清洗杂质,完全可通过清水冲洗、食品级柠檬酸/醋酸浸泡、物理擦拭等合规方式实现,无需使用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当事人使用氢氧化钠是为“快速清洁”,无任何工艺必要性,属于“非必要使用”。
成品前去除原则: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残留量,其残留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本案违背点:当事人将氢氧化钠直接用于鹌鹑蛋清洗浸泡,未采取任何有效去除残留的工艺(如大量流水冲洗、中和处理),强碱直接附着在蛋表面,进入成品;且残留的氢氧化钠会改变蛋的pH值,属于“在成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完全违反该原则。
使用范围原则:食品加工助剂的“各类食品加工过程”有明确的工艺边界,必须是与食品加工工艺直接相关的辅助环节,而非“食品本身掩盖的处理/修饰环节”;且部分加工助剂(如过氧化氢)有明确的限定使用范围,超出即违法。
本案违背点:氢氧化钠的“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不包含“去壳鹌鹑蛋的清洗浸泡”,该环节属于“原料本身的清洁处理”,而非“加工工艺辅助”,属于超范围使用。
禁止性原则: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质量缺陷,不得掺杂、掺假、伪造,不得降低食品营养价值(GB 2760-2024的基本要求)。
本案违背点:当事人使用氢氧化钠清洗鹌鹑蛋,是为掩盖原料“杂质较多”的质量缺陷,属于“掩盖食品质量缺陷”的违规行为,直接违反该原则。
(三)GB2760加工助剂的三类分类(氢氧化钠属于第一类,但仍有边界)
GB2760将加工助剂分为三类,氢氧化钠属于第一类,但第一类的“无残留要求”有严格前提:
第一类: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不含酶制剂)
代表物质: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活性炭等;
核心前提:必须符合四大使用原则,尤其是“工艺必要性”“成品前去除”“不掩盖质量缺陷”;“残留量不需限定”≠“可随意残留”,而是指在合规使用、有效去除的前提下,少量残留无需设定具体数值,但仍需“不危害健康”。
第二类: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不含酶制剂)
代表物质:过氧化氢(仅用于淀粉、糖、油脂、胶原蛋白肠衣等加工);
核心要求:应在规定的功能、使用范围内使用,超出即违法,如过氧化氢用于鸡爪加工就属于超范围。
第三类:允许使用的酶制剂
核心要求:酶的来源、供体应符合GB2760附录C.3。
(四)“无残留要求”的深度解读:合规前提下的豁免
GB2760中“残留量不需限定”是有条件的豁免,绝非“可以随意残留”,其完整含义是:
前提条件:加工助剂的使用完全符合四大原则,尤其是“工艺必要性”“成品前有效去除”“不掩盖质量缺陷”;
残留本质:“不需限定”是指无需设定具体的毫克/千克残留数值,但残留必须是工艺无法完全去除的微量天然残留,且不应对人体健康产生任何危害;
禁止情形:若加工助剂未有效去除、主动残留、用于掩盖缺陷,即便残留量极少,也属于违规使用,“无残留要求”不再适用;
本案对照:当事人使用氢氧化钠清洗鹌鹑蛋,未有效去除残留、主动让强碱直接接触食品、掩盖原料缺陷,完全不满足“无残留要求”的前提,因此不能以“GB2760无残留要求”为由抗辩。
综上,当事人使用氢氧化钠清洗去壳鹌鹑蛋被处罚,核心“超范围使用+违背加工助剂核心原则”。GB2760中氢氧化钠“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残留要求”,是建立在“工艺必要性、成品前去除、不掩盖缺陷”等严格前提之上。
食品加工助剂的本质是过程性工艺辅助物质,其合规使用的核心是“只在加工过程中起作用,不在成品中留痕迹、不在终产品发挥功能作用、不危害人体健康”。
企业应精准理解GB2760关于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区分“加工工艺辅助”与“掩盖食品本身缺陷”的边界,才能避免类似违法,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食品人说食品事儿;作者:陈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