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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新规合规指引:配料定量标示!

2026-03-26 18:41:59  点击量:

食品配料定量标示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配料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明确配料定量标示情形和形式要求。本网汇总了配料需要定量标示和不强制定量标示的情形,并对定量标示的形式进行了列举,供行业参考。

 
1、需要定量标示的情形

(1)标签上(包含名称中)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等同于“无”“不含”的同义语:“零(0)”“没有”“0%”“未含”“零(0)含量”“含量为0”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2、不强制定量标示的情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豁免定量标示情形如下:

(1)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豁免定量标示情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及与其本质相同的名称。比如:产品名称命名“牛奶巧克力”,有对应国家标准GB/T19343。

◈与原料、成分、类别等特征相关的工艺和质地、风味、滋味、气味、外观等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用来体现产品属性名称的。

 

◈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2)食品名称外提及的配料豁免定量标示情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存在的食品名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进行致敏物质标示等警示性用语、食用方法或对于产品感官等特征描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全部来源于同一产地的单一配料食品的“产地”说明。

 

 

 

 
3、定量标示的形式

(1)使用“≥”“不低于”或“不少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对于特别强调含量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或“不大于”说明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

(2)用具体数值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3)用百分比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4)用附加说明的方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5)当生产加工工艺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动时,可用变动区间形式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结语

新版标准进一步明确定量标示要求、规范标签宣传行为,为消费者清晰选购预包装食品提供依据。针对当前存在的应标未标、模糊标注、虚假标注等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推动配料定量标示规范化,助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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