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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心掏肺】中国食品企业【食品标签】总有坑?业内人拆解高频易错难题
2026-05-08 18:52:26 点击量:
随着新版食品标签标示相关的标准法规发布,食品标签合规要求进一步明确,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标签标示与风险管控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为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标法,食品伙伴网于2026年3月25-26日在上海举办了“2026食品标签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交流会”。针对交流会上企业普遍关注的标签标示问题,本网进行了梳理与汇总,供参考。 1、原料豆瓣酱有未经完全灭活的菌种,复合调味料产品中添加了上述豆瓣酱,且已经过高温炒制灭活,复合调味料配料表中豆瓣酱是否要体现发酵菌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及其问答的规定,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B 7718-2025 对食品中使用的菌种的标示,仅明确“直接添加”的菌种的标示要求,而未明确原料或辅料带入的活性菌种的标示要求,但是基于“复合配料”的标示要求,需要展开添加量≥25%的“豆瓣酱”的原始配料(包括添加的菌种)。但是对于终产品“复合调味料”来说,又是经过杀菌灭活的。如果配料中标示了“豆瓣酱”的原始配料(包括添加的菌种),为了防止消费者对上述“豆瓣酱”展开的原始配料中标示了食用菌种产生“活菌”的误导,建议在复合调味料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2、酵母属于发酵菌种,加工过程中已经灭活,按GB 7718-2025的要求应如何标示 根据GB 7718-2025的规定,经过灭活的酵母可不标示,如标示,可按配料的标准名称标示为“酵母”,也可按归类标示的要求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并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3、γ-氨基丁酸这一原料,以食用香精的形式标注在了配料表里,也明确了添加量;在包装页面也强调了该原料,是否需要明确食用限量 γ-氨基丁酸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食品用香料,同时也属于新食品原料。GB 2760-2024规定,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因此,γ-氨基丁酸作为食品用香料时,必须配制成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香料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所以,不建议对食品用香精香料进行特别强调。 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的γ-氨基丁酸,不需要明确食用限量。 4、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含有的辐照配料是否需要标示 需要标识。GB 7718-2025规定,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食品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括号内标示“辐照”“辐照加工”,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有辐照配料,如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可在配料表中标示“辐照”“辐照加工”,如不展开其原始配料,可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明其“经辐照处理”。 5、紧压白牡丹标签上标示了“执行标准:GB/T 31751”以及“配料表:白茶(白牡丹)”等,是否需要标示“紧压白茶” 《紧压白茶》(GB/T 31751-2015)规定,紧压白茶根据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紧压白毫银针、紧压白牡丹、紧压贡眉和紧压寿眉四种产品。标准未强制要求标示产品类别,食品名称“紧压白牡丹”属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可以不再标示“紧压白茶”。 6、食药物质的解读公告中出现了“建议不推荐人群为 XXX”,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标识不适宜人群 添加了食药物质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公告中未要求标签标示不适宜人群,则不强制在标签上标示不适宜人群。 7、特殊膳食类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怎么计算,有没有特殊或其他情况的特膳产品按其他食品类的系数计算?比如液体或粉剂 商品类别应与该食品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类别一致。《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编制说明(报批稿)提到,标准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食品分类。GB 23350-2021明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k值取6.0,其中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k值取10.0(婴幼儿米饼k值取20.0),辅助营养补充品中肉酥k值取10.0。 按照“特殊膳食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商品必要空间系数均取3.0。没有按其他食品类的另外情况说明。 8、食品标签中只标注生产单位和地址(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标注上经营者名称? GB 7718-2025规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标示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中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不是强制性要同时标示的,如果产品已经标明了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示经营者的名称。 9、食用农产品,执行GB 2733。由于大客户渠道,考虑到投诉打假的原因,加上营养成分标识,是否可以?如果有营养标识,必须加SC号吗?如果加上营养成分表,是用1+4项,还是1+6项? 根据GB 28050-2025的规定,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如畜禽肉、鱼虾蟹贝、鲜蛋、蔬菜水果、菌藻类等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范畴,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也可以选择标示营养标签;如果选择标示营养标签,需要遵守GB 28050的 规定。 是用1+4项还是1+6项,取决于执行GB 28050-2011还是执行GB 28050-2025。如果执行GB 28050-2025,则标示1+6项。 食用农产品包装上即使标示了营养标签,也不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0、产品执行标准是SB/T10379,配料是三文鱼、食用盐,这个产品品名是否可加原切?如原切三文鱼。 目前我国无“原切三文鱼”或“原切水产品”的术语定义。参考原切牛排的定义,相较于调理牛排,是指没有经过腌制、成型的产品。三文鱼经食用盐调制后,属于调制食品,不建议标示为“原切三文鱼”。 11、产品名称是梨膏,且是单一配料(来自同一个产地),配料表中的梨可以不进行定量标识吗? 如果梨膏产品的配料只有梨,梨膏是针对食品真实属性的描述,我们认为可以不对梨进行定量标示。 12、比如液体或粉剂产品中没有用到8大过敏原,是不是可以不进行标识? 如果产品中没有直接添加含有GB 7718-2025规定的应标注的八大类过敏原的配料,则不强制标示过敏原信息。 13、果蔬汁饮料和复合果蔬汁饮料中添加少量麦芽,鸡内金,陈皮等药食同源物质是否合规? 果蔬汁饮料和复合果蔬汁饮料中允许添加食药物质,没有禁止性规定。 14、委托管理办法,若存在经销商,是否需要标识,还是仅体现委托方和受托方即可?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未强制标示经销商信息,必须体现委托方和 受委托方,经销商是否标识不是强制的要求,可以由委托方自行选择是否标识经 销商。 15、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每100g含有DHA XXXmg,是否可在包装正面直接标识DHA含量,而不使用n-3不饱和脂肪酸? GB 28050-2025规定了DHA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以及“0”界限值。如果要标示DHA的含量,首先应该按照GB 28050的规定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中。名称可以标示二十二碳六烯酸,也可以标示DHA。GB 28050-2025没有规定DHA的含量声称条件,在营养成分表之外额外标示DHA的含量没有声称依据。 以上解答仅代表作者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问答为准。
文章来源:食品标法圈,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