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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整理】丨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大讲堂——7718解答!
2026-05-28 18:12:38 点击量:
题记:今天先刊发GB7718解答的前20题,共111题。
1.问:本次直播的宣贯形式是什么?
答: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首次采用问答形式开展新版GB 7718标准宣贯,不采用传统逐条解读,仅解答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企业集中提出的常见问题。
2.问: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如何分工?哪些条款执行标准、哪些执行办法?
答:二者各有侧重、协同分工,解释权按分工分别归属——7718负责食品安全技术性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致敏物质等标识原则);标识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类要求(字体字号、日期位置颜色、净含量、组合包装等),原7718中这类条款已全部删除,转由该办法规定。企业常把二者关系混淆,必须同时关注两个文件。
3.问:7718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为什么不说"销售单元"?
答:范围表述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针对的就是销售单元本身。如果一个有包装的食品不是销售单元,从范围上不需要执行7718。
4.问:哪些产品不在7718适用范围内?
答:①储运包装——仅以方便储存运输、提供保护为目的,不作为销售单元销售 ②裸装散装食品——没有包装,不是由生产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③餐饮食品、限售食品、小作坊食品 ④食用农产品——按农业农村部门规章执行,不强制执行7718,从生产许可上就不是按预包装食品管理的。
5.问:新版预包装食品定义和旧版有什么区别?
答:旧版要求必须同时满足"预先包装+统一净含量"两个条件;新版拓展为所有生产者预先包装、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不管有没有统一净含量都纳入范围。
6.问:预包装食品定义修订带来什么影响?
答:该变化不仅影响7718本身,还会同步影响所有引用7718定义的国标,包括GB 28050、GB 29921等,拓宽了食品安全国标体系覆盖面,填补了预包装食品风险管理空白,消费者购买时可以更好了解食品信息。
7.问:计量称重、按个/包销售的食品是否需要执行7718 ?
答:需要。新版实施后,不管有没有统一净含量,以计量、按个、按包、称重方式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都要按7718和GB 28050执行。
8.问:配料的定义是什么?哪些需要标示?
答:配料——加工制造食品时使用,并存在于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必须标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加工时使用 ②终产品中存在。
9.问:哪些配料可以不标示?
答:①加工中加入但终产品中完全去除的 ②符合要求的加工助剂——前提是真正当做加工助剂使用、按GB 2760原则正确使用、完全去除;无法完全去除也要把量降到最低且不发挥功能作用;故意留在食品中承担功能的已经违反2760适用原则 ③失活且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的酶制剂 ④不发挥功能的添加剂辅料——必须明确就是添加剂辅料,如质量规格标准中明确的辅料,且在终产品中无任何功能作用 ⑤蒸发去除的水——不管本体含多少水、加入多少水,只要去除/蒸发的水总量大于加入总量,就可视为加入的水被完全去除。
10.问:"可不标示"是什么意思?
答:可不标示=可以标也可以不标,不是禁止标示。标准中所有"可不"都是这个含义,不要把"可不"理解为"不可"。
11.问:为什么标准中没有单独针对营养强化剂的标识要求?
答:配料定义中明确"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7718中所有提到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包含在食品添加剂范畴内,不需要单独制定规则。
12.问: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遵守哪些强制性要求?
答:四类——①强制性食安标准:7718、28050两个基础标准,加上产品类食安标准中的标签规定(如发酵酒/蒸馏酒规定酒精度和警示语,饮料标准规定菌种添加量,乳制品标准规定复原乳要求等) ②新食品原料公告:涉及适宜人群、使用量、标签要求的,加入相关新食品原料时必须在标签上标示 ③部门规章:如总局100号令标识管理办法等 ④企业主动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中涉及标签的要求也需要遵守。违反不同情形罚则不同,但对标签来说都是强制的。
13.问:什么是"不易分离"要求?
答:强制性内容必须附着在食品或包装上,可采用直接印刷、加贴、油印、刻蚀等多种方式,核心是不能轻易被替换。挂签、嵌套等形式也可以,但强制性内容必须做到不易分离。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日期等不被篡改),另一方面保护企业(避免标签被主观故意移除造成损失)。特指强制性内容,非强制内容不受此限制。
14.问:普通食品可以明示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保健功能吗?
答:禁止。判定依据两个维度——①企业设计意图:用"轻松晚安"是不是传递助眠功效?"自然腮红"是不是传递补血功效?引用本草纲目是不是暗示古籍中的功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用讨论了 ②消费者的理解:如果暗示使消费者理解到了意图,违反标准的情形就存在了。保健功能特指经注册备案的保健食品,其他食品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中的功能类别描述。但食药物质试点正在推进,食品声称通用标准也在起草,未来政策允许后可合规使用。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普通食品要跟预防治疗疾病、健康功能划清界限。
15.问:标签文字使用有什么要求?
答:强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简体字(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简体字),可同时使用外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但必须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仅针对强制内容。非强制内容没有对应关系要求,仅用于装饰设计的外文无需强制翻译。强制性内容中文必须大于外文(按标识管理办法执行)。国标行标中已有固定外文产品名称(如NFC果汁)可直接使用,纳入标准说明该名称已被采信。
16.问:非强制内容使用英文(如"Yes""drink")是否需要中文翻译对照?
答:标准要求有对应关系的是强制内容。并没有禁止通过中文以外的字符进行标签设计,如果英文只是为了装饰、设计感,没有违反标准基本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禁止使用。
17.问:产品名称中的外文,如果国标行标中有固定英文术语(如NFC、DJI),是否必须先标规范汉字再标外文?
答:如果名称在国标行标中有相关规定,可以按相关标准执行。纳入标准说明该名称已被采信,原则上可作为有依据的名称使用。企业可为了帮助消费者理解同时用中文表达含义,特别是涉及不同年龄段人群对新鲜术语理解程度不同时。
18.问: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简化吗?
答:可仅标6项强制信息: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其他信息通过合同、说明书、数字标签等传递,不需要标在标签上。适用情形:①作为原料配料的B2B流通 ②待拆零按散装销售的 ③供餐饮二次加工的。核心判断:不是以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为目的,不会在任何情形下直接交付消费者手中,只是B2B流通。
19.问:食品名称的真实属性名称标示规则是什么?
答:有国标行标地标公告的可任选其一,不需要以企业执行该标准为前提,只要相关名称能覆盖到产品本身即可。需标示到让消费者明确了解产品真实属性的级别,没有统一的层级要求,要看具体产品在标准中用哪一级名称能说清楚。没有国标行标地标的,不造成消费者误导的名称即可用,国际标准中的命名不是依据,但不误导就可以使用。
20.问:添加了果肉、糖的发酵乳可以只标"发酵乳"吗?
答:不可以。发酵乳标准中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是两个不同类别——发酵乳只有乳作为原料添加菌种,风味发酵乳可添加其他配料(如果肉、糖、添加剂等)。添加了果肉糖的产品必须标"风味发酵乳",即使执行的是发酵乳标准。
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