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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逐条审核指南(2025实操版)!

2026-06-09 17:04:19  点击量:

本文依据 GB 7718-2025、GB 28050-2025、《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编写,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包含:法规要求、易错举例、审核要点,照着逐条核对即可。
重要前提:
  • GB 7718 管食品安全技术性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致敏物质、定量标示等)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管管理类要求(字体字号、日期位置颜色、净含量、组合包装等)
  • 做标签审核时两个文件须同时看
 
01
基本要求
 
 
 
1.1 标签合规性
法规:GB 7718-2025 第3.1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易错:只盯GB 7718和GB 28050,忽略了产品标准中的特殊标签要求(如GB 2757蒸馏酒要求警示语)、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强制标注内容(如关山樱花需标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审核:除了通用标准,还要查产品执行标准和原料相关公告有没有额外的标签要求。
 
 
1.2 清晰醒目性
法规:GB 7718-2025 第3.2条——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易错:透明或黄色底色标签文字对比度不够,热收缩膜标签缩印后文字模糊,标签贴在易脱落的位置。
审核:拿实际包装在正常购买光线条件下看一遍,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是否一眼能看清。
 
 
1.3 真实准确性
法规:GB 7718-2025 第3.4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语言,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误导消费者。
易错:"芭乐汁饮料"中"芭乐汁"字号大颜色醒目,"饮料"字小色淡,消费者误以为是纯果汁;产品名称写"XX乳"实际是含乳饮料。
审核:检查主展示版面是否有字号/色差/版面设计导致的误导。
 
 
1.4 保健治疗暗示
法规:GB 7718-2025 第3.5条——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暗示预防治疗疾病。
易错:普通食品标"清肠道""降压""醒酒""护肝补脑"等,都属于违规。
审核:逐字扫一遍标签所有文字(含广告语),有无任何保健/治疗暗示。
 
 
1.5 文字规范性
法规:GB 7718-2025 第3.6条——应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邮箱、网址除外)。
易错:外文字号大于对应中文;使用了繁体字但没有对应的规范汉字;拼音大于对应汉字。
审核:强制标示内容中的外文/拼音/繁体字,字高必须≤对应规范汉字字高。
 
 
1.6 特供宣称
法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军队等。
易错:打擦边球用"内部专供""军需品质"等变相表述。
审核:出现任何"特供/专供/内供"相关表述一律不通过。违反此条罚款1-3万元,情节严重3-10万元。
 
 
1.7 字符高度
法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速查表: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S
强制标示内容字高
日期字高
字高/字宽比
S≤35cm²
≥1.8mm
≥2.0mm
≤3
35cm²<S≤150cm²
≥1.8mm
≥3.0mm
≤3
150cm²<S≤400cm²
≥2.0mm(营养表除外)
≥3.0mm
≤3
S>400cm²
≥2.5mm(营养表除外)
≥3.0mm
≤3
易错:营养成分表字高低于1.8mm;日期字高不达标;只量数字高度忽略了"净含量"三个字的字高;热收缩膜标签未验证缩印后的实际字高。
审核:用卡尺逐一测量,特别注意日期区域和净含量区域。
 
02
强制标示内容
 
 
 
2.1 食品名称
法规:GB 7718-2025 第4.2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要求:在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易错举例:
  • 膨化食品标"龙虾条""牛肉串"——名称不反映真实属性
  • 酿造酱油标"美味王""生抽王"——未用标准规定的名称
  • "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固体饮料"字号小——真实属性名称被弱化
  • 植物原料模拟动物源食品(如素肉),名称中未冠以"仿""素"或"某植物"等字样
  • 名称体现畜禽肉/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不是主要原料(如"牛肉丸"中牛肉含量不是最高)
审核要点:
  1. 名称是否反映真实属性?是否有标准名称可用?
  2. 使用新创/商标名称时,是否在同一版面用同字号同颜色标示了属性名称?
  3. 名称提及的配料,该配料是否为主要原料?
 
 
2.2 配料表
法规:GB 7718-2025 第4.3条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含单一配料)都必须标示配料表,需有引导词。
2.2.1 引导词
易错:没有引导词,或引导词写成"成分""原料表"(发酵产品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2.2.2 配料排序要求
按加入量(质量计)递减排列;≤2%的配料可不按递减顺序。
易错:饮料中"水"含量最高但未排第一;配料顺序与实际投料比例不符。
2.2.3 复合配料展开要求
有国标/行标/地标且加入量<25%的可不展开;否则必须展开原始配料。
易错:
  • 复合配料加入量≥25%但未展开
  • 复合配料无标准且未展开
  • 复合配料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添加剂未单独标注
2.2.4 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
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三种形式可选:①具体名称 ②功能类别+具体名称 ③功能类别+INS号(仅S≤60cm²时可用INS号代替通用名称)。
易错:
  • 只写"甜味剂""防腐剂"等笼统名称,未标具体名称
  • 阿斯巴甜未标注"(含苯丙氨酸)"
  • 复配添加剂未展开标示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每种添加剂
  • 带入的添加剂(如酱油中的焦糖色)在食品添加剂项中重复标注
  • 添加剂辅料在终产品中不起功能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经常被多标
2.2.5 特殊配料
易错:
  • 氢化植物油未标示"氢化"或"部分氢化"
  • 可食用包装物(如肠衣、糯米纸)未在配料表中标示
  • 直接添加的活性菌种未标示具体名称
  • 加工助剂、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但经常被误标或不该省的省了
 
 
2.3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法规:GB 7718-2025 第4.4条要求: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某种配料/成分时,必须标示添加量或含量。
2.3.1 名称提及配料需定量
易错:
  • "黑豆酱油"未标注黑豆添加量
  • "奥尔良鸡翅"未标注鸡肉含量
  • "巧克力夹心饼干"——名称含"巧克力"需标添加量;若只加了可可粉/液块而非巧克力,则名称本身就不合规
2.3.2 强调低含量或无
易错:
  • 标"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未标示含量
  • 标"无糖""低盐""低脂"但未标示含量
2.3.3 禁止用语(2027.3.16起强制)
要求:
  •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同义语("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等全部禁止)
  •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不允许添加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声称
  • "无蔗糖"≠"无糖",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无糖
2.3.4 风味图案
要求:仅用香精调配出风味的,只能用非真实照片的图案,且必须在图案临近位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易错:草莓味冰淇淋印了真实草莓照片但没加草莓,也未标注提示语。
 
 
2.4 净含量与规格
法规:GB 7718-2025 第4.5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9、20条;JJF 1070-2023要求: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易错举例:
  • 标题写成"净重""毛重""容量"——必须标"净含量"
  • 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版面
  • 计量单位错误:用"公斤"代替"千克",用"公升"代替"升";Q≥1000g应用"kg"却标"1000g"
  • 固液两相食品(如水果罐头)未标示固形物含量
  • 多件包装未标示规格
  • 字符高度不达标(净含量字符高度要求见下表)
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
净含量Q
字符最小高度
Q≤50g或mL
≥2mm(S>400cm²时≥2.5mm)
50<Q≤200g或mL
≥3mm
200<Q≤1kg或L
≥4mm
Q>1kg或L
≥6mm
注意:"净含量"字样+数字+计量单位三部分的整体字高都要达标,不能只看数字。
 
 
2.5 生产者/经营者信息
法规:GB 7718-2025 第4.6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易错:
  • 名称、地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 委托生产未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未冠以"委托方/受托方"字样
  • 分装食品未标注"分装"字样
  • 分公司生产但未标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信息
 
 
2.6 日期标示
法规:GB 7718-2025 第4.7条;《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要求:按年、月、日顺序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易错举例:
  • 未在主要展示版面设置独立区域标注日期
  • 日期不在主要版面时,未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或描述不准确(如写"见封口处"但实际印在瓶底)
  • 日期字高不达标(≥3.0mm,S<35cm²时≥2.0mm)
  • 日期与背景色对比不明显——应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形式
  • 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保质期和到期日——但很多企业还标了生产日期,没问题但非必须
  • 存在加贴、补印、修改日期迹象
豁免保质期:酒精度≥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豁免生产日期:葡萄酒及酒精度≥10%的酒类(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
 
 
2.7 贮存条件
法规:GB 7718-2025 第4.8条
易错:未标示贮存条件;标示不明确(如只写"常温保存"但实际需"阴凉干燥避光");贮存条件与执行标准要求不一致。
 
 
2.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易错:SC编号与实际生产者许可证不一致;编号数字有遗漏。
 
 
2.9 产品标准代号
易错:执行标准与产品不匹配;标准代号数字有遗漏;进口食品不需要标此项但标了。
 
 
2.10 质量(品质)等级
法规:GB 7718-2025 第4.11条
易错:
  • 执行标准规定了等级但未标示(如花生油未标等级)
  • 执行标准未规定等级但标了等级(如标"特级"但标准无此分级)
 
 
2.11 致敏物质
法规:GB 7718-2025 第4.12条及附录D要求:八大类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必须提示:①含麸质谷物 ②甲壳纲类 ③鱼类 ④蛋类 ⑤花生 ⑥大豆 ⑦乳 ⑧坚果。
标示方式二选一:
  • 方式一:在配料表中加粗或加下划线提示
  • 方式二: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如"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易错:
  • 配料含有八大类致敏物质但未做任何提示
  • 交叉污染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未提示(鼓励标注"可能含有……")
  • 不需要标注"无XX致敏物质"——没有八大类致敏物质不需要标注"无"
豁免: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淀粉、葡萄糖浆等深度加工后已去除过敏蛋白的配料可免于标示。
 
 
2.12 营养标签
法规:GB 28050-2025要求:强制标示"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NRV%。营养成分表下方必须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2.12.1 营养成分表格式
易错:
  • 缺少表头"营养成分表"
  • 营养成分顺序错误(必须按GB 28050表1的顺序: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其他营养素排在表1营养素之后)
  • 标示了其他营养成分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不够醒目
2.12.2 能量计算公式
能量(kJ) = 蛋白质×17 + 脂肪×37 + 碳水化合物×17 + 膳食纤维×8(如标示)
易错:
  • 能量标示值与按公式计算值差距巨大
  • 标示了膳食纤维但能量计算未包含
  • 糖醇能量系数搞错:赤藓糖醇0kJ/g,其他糖醇10kJ/g
2.12.3 按"份"标示的陷阱
易错:
  • 按"份"标示时声称"低盐"——但声称判定必须按100g/100mL计算!每30g含钠112mg看着不高,换算成100g就是373mg,远超低盐要求的120mg/100g
  • 按"份"标示时未在同一版面注明每份的质量或体积
  • "0"界限值搞错——膳食纤维0.2g/份换算成100g为0.4g,低于0.5g的"0"界限值,应标示为"0"而非"0.2"
2.12.4 营养声称
易错:
  • 声称"无糖"但糖含量>0.5g/100g(mL)
  • 声称"低脂"但脂肪含量>3g/100g(固体)或>1.5g/100mL(液体)
  • 声称"高钙"但钙含量<120mg/100g(固体)或<60mg/100mL(液体)
  • 用"0蔗糖"替代"无糖"——可能含果糖、葡萄糖等,误导消费者
  • 营养声称字高超过食品名称最大字高
  • 声称用语不在GB 28050附录C/D的标准用语范围内(如自编"淡盐""钙能补钙质")
  • 配料含氢化/部分氢化油脂但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2.12.5 豁免营养标签的产品
GB 28050规定了7类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如每日食用量≤10g/10mL的香辛料等),但新版缩小了豁免范围——腐乳、酱腌菜、酱油等高盐调味品不再豁免。
 
 
2.13 辐照加工食品
法规:GB 7718-2025 第4.15条
易错:
  • 辐照食品未在名称临近位置标示"辐照加工食品"或"经辐照处理"
  • 辐照配料(如辐照香辛料)未在配料表中标注"辐照"或"辐照加工"
 
 
2.14 警示语
法规:GB 7718-2025 第4.14条
易错:法规/标准/公告要求标示的警示语遗漏(如果冻的警示语、新食品原料的不适宜人群等)。
 
03
特殊情形速查
 
 
 
3.1 进口食品额外要求
  • 必须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
  • 强制性标示内容中外文必须一一对应
  • 标示进口商/代理商信息+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 标示原产国/地区;灌装/分装国与原产国不一致需同时标示
  • 可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
  • 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需推算后标示
 
 
3.2 小包装简化标示(S≤20cm²)
仅需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经营者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项目可在销售容器或随附文件中提供。
 
 
3.3 固体饮料特别要求
必须在标签上醒目标示"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含商标、图案中的文字)。
 
 
3.4 数字标签
  • 鼓励使用,需在临近位置标明"数字标签"身份
  • 数字标签内容必须与包装标签一致
  • 识读后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不得有干扰元素
 
04
标签瑕疵 vs 违法行为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标签瑕疵(可限期改正,不直接处罚):
  • 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错别字、繁体字、外文翻译不准确
  • 净含量/规格标示格式不规范
  • 配料使用俗称或简称不规范
  • 营养成分表顺序/数值/单位/修约间隔不规范
  • 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无故意误导的情形
以下属于违法行为(直接处罚):
  •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虚假描述——按《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
  • 标称"特供""专供"——罚款1-3万,情节严重3-10万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按《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罚
 
05
审核流程建议
 
  1. 先过红线:虚假宣传、保健治疗暗示、特供宣称、标签分离——有一项即打回
  2. 核强制项:按"食品名称→配料表→定量标示→净含量→生产者信息→日期→贮存条件→许可证号→标准代号→质量等级→致敏物质→营养标签→辐照→警示语"逐项核对
  3. 查字符规范:字高、字宽比、对比度、外文字高
  4. 碰产品标准:产品执行标准中是否有特殊标签要求
  5. 留审核记录:标签设计稿、检测报告、审核记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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