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避免踩坑】GB2760-2024 四大核心变化,至今还有工厂在踩旧规的坑

2026-07-22 16:22:33  点击量:

2025 年 2 月 8 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正式实施。时隔一年多,各地市场监管的抽检通报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罚单仍在持续开出,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违规占比最高,预制肉制品更是重灾区。

就在今年 6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某集团旗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蜀迷椒香小酥肉(裹粉调理鸡肉),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0.0959g/kg,而按照 2024 版国标,预制肉制品中已全面禁用该防腐剂。

知名企业尚且踩中旧规的惯性坑,中小食品工厂的合规风险更不容忽视。本期梳理 GB2760-2024 最核心的四大变化,结合真实处罚案例,帮你避开沿用旧标准的合规雷区。

 

一、变化一:脱氢乙酸“留5退7”,预制肉制品成违规高发区

 
 

本次修订中,影响范围最广、企业踩坑最多的调整,就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大幅收缩。

与2014版旧标准相比,新版采取了 “留5退7” 的调整思路:

保留使用的5类食品(仍可使用,但限量收紧):

食品类别

最大使用量

腌渍的蔬菜

0.3g/kg(旧版为1.0g/kg)

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

0.3g/kg

发酵豆制品

0.3g/kg

熟肉制品(08.03.08肉罐头类除外)

0.5g/kg

复合调味料

0.5g/kg

被删除使用规定的7类食品(全面禁用):

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

其中预制肉制品是违规“重灾区” 。在2014版旧标准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允许在预制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5g/kg,大量调理肉制品、预制菜工厂的老配方里长期添加该防腐剂。新规实施后,不少企业未及时更新配方,直接触发合规风险。

真实处罚案例

张家港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奥尔良味辣子鸡丁(非速冻调理肉制品),因生产过程主动添加脱氢乙酸钠,货值 1204.08 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合计 3304.08 元。

钟祥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农家鱼糕,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 要求,货值 768.2 元,被罚没合计 5768.2 元。

常见误区提醒

很多企业抱有 “辅料带入可以免责” 的侥幸,但根据带入原则,只有配料本身允许添加该添加剂、且成品含量符合带入比例要求时才适用。

预制肉制品本身已全面禁用脱氢乙酸,即便成分是由酱料、裹粉等辅料带入,也属于超范围使用,生产企业不能免责。

该集团在事件回应中也承认,问题根源是上游辅料供应商审核疏漏,生产企业仍需承担主体责任。

 

二、变化二:营养强化剂正式纳入,管理规则统一

 
 

新版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正式将 “营养强化剂” 纳入食品添加剂范畴,明确营养强化剂的新品种许可、复配食品营养强化剂等管理,均参照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执行。

这一调整不是替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限量仍以 GB 14880 为准,但在生产许可、标签标识、复配产品管理、监督执法等层面,将与食品添加剂执行统一的管理逻辑。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生产复配营养强化剂的企业,需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组织生产,标签标识需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终端食品企业,需同步核对 GB 2760 与 GB 14880 两套标准,不能再将营养强化剂按普通食品原料管理;

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的申报、审批流程,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保持一致。

 

三、变化三:查询方式合并,告别 “三步查表”

 
 

旧版 GB2760-2014 的查询逻辑一直被行业诟病:查一种添加剂能不能用,要先翻表 A.2 看食品分类对应许可,再查表 A.1 看添加剂通用规则,还要核对表 A.3 的例外品类,来回翻页极易出错。

2024 版对查询体系做了大幅优化:

表格合并

原表A.2合并入表A.1,原表A.3的内容体现在表A.1和表A.2中。一张表即可查全某一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和备注说明,废除了“先查分类、再查品种”的复杂步骤

新增索引

增加附录 F《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支持按食品类别反向快速查询该类别允许使用的所有添加剂;

编码统一

原 “国际编码系统(INS)” 与 “中国编码系统(CNS)” 合并为统一的 “食品添加剂编码”,编码体系更简洁,减少混淆。

简单来说,现在核查配方合规性,不用再跨三个表格反复核对,查询效率和准确率都有明显提升。

 

 

四、变化四:食品分类系统调整,品类归属直接影响合规性

 
 

食品分类是添加剂使用范围判断的基础,分类错了,合规结论必然出错。新版标准对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做了多处关键调整:

新增独立食品类别:

08.02.03 肉丸类——调理肉制品中的丸类产品有了明确分类依据

08.02.04 其他预制肉制品

06.03.02.06 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

06.05.02.05 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

06.12 其他粮食制品

12.10.03.05 其他液体复合调味料

16.05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

范围扩大:

原“冷冻鱼糜制品”扩大为 “冷冻水产糜及其制品” (含冷冻丸类产品等),虾滑、鱼滑等热门预制水产品有了清晰的分类归属。

很多企业的惯性认知还停留在2014版分类上,依旧按照旧类别判断添加剂许可范围,很容易出现“以为能用、实际已禁用”的偏差。

 

五、其他重要变化提醒

 
 

除上述四大变化外,GB 2760-2024还有以下重要调整值得关注:

罐头类食品不得再使用防腐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等在罐头类中均被删除);

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

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甜味剂共同使用时需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附录A.4:同一功能且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为什么新规实施一年,还有大量企业踩坑?

 
 

梳理各地通报可以发现,违规企业并非刻意违法,更多是旧规惯性导致的疏忽:

配方迭代滞后

老配方沿用多年,标准换版后未开展全面排查,中小型工厂尤其容易因无专职品控而遗漏更新;

认知不到位

误以为只是限量收紧,不清楚是 “全面删除、不得使用”;

供应链管控漏洞

复合配料、酱料辅料中带入禁用添加剂,供应商审核未覆盖新版标准要求;

工具未更新

仍在使用旧版查询手册、第三方旧数据库,得到错误的合规结论。

 

给食品企业的 4 条即时合规建议

 
 

立即完成配方全排查

对照 GB2760-2024 逐一核实在用添加剂,重点排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罐头类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等已删除品种,同步确认所有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是否符合新规;

重新校准产品分类

对照新版附录 E 食品分类系统,确认每款产品的分类编号,再对应核查添加剂许可范围,避免分类偏差导致违规;

升级供应商审核

向所有添加剂、复合配料供应商索要符合 2024 版国标的合规承诺,重点排查复合调味料、裹粉、腌料中是否带入禁用成分;

建立标准更新机制

指定专人跟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态,避免标准实施数月后工厂仍按旧规生产。

 

 

 

来源:天天食安行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