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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粉”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

2017-01-02 21:32:38  点击量:

 
       海南“椰子粉”身陷标准门 监管部门被指地方保护

  作为海南省的老品牌,曾经家喻户晓的海南“椰子粉”正身陷标准门。

  此前有多位消费者称,其购买的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椰子粉”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亦有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而当地监管部门在此问题上始终态度模糊,消费者据此质疑其存在地方保护。

  海南椰子粉身陷“标准门”

  2016年12月,北方已经进入深冬模式,作为越冬度假首选之地的旅游大省海南,来往游客络绎不绝。

  作为海南旅游必带的特产,椰子粉一直颇受消费者青睐。在最繁华的海口市,《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注意到,不论大街小巷的小商店还是规模较大的海南特产超市,都在红红火火地销售外包装上标示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椰子粉”产品。

  记者购买了数包外包装上标示生产企业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为DB46/T69(普通级)、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的“高钙椰子粉(固体饮料)”。记者注意到,所购买的“椰子粉”产品标准为“DB46/T69”,即地方推荐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椰子粉”的地方推荐标准“DB46/T69”早已被一年前颁布的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所替代。这两家公司所生产的“椰子粉”为何依然采用地方标准呢?

  随后记者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针对标准一事,此前有多家媒体对上述两家食品企业仍在使用旧的“DB46/T69的 椰子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生产“椰子粉”进行过报道,对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出了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媒体报道后,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地到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送检“椰子粉”样品,获得“检测符合新国标”的结论,以“自证清白”。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粉”是否“符合新国标”却不得而知。尤为奇怪的是,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些被质疑的“椰子粉”产品是否进行过抽检和抽检结果是否合格一直未给出一个“结论性”的公开回应。

  监管部门态度模糊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通告称,对属于清理范围的57项食品及食品相关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其中,“DB46/T69-2006-椰子粉”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不过该通告发出后,海南地方媒体曝出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依然使用“DB46/T69-2006-椰子粉”标准生产和销售“椰子粉”。

  事实上,国家卫计委早在2015年11月13日就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并于2016年11月13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新标准代替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等八类食品的卫生标准。但是,海南市场上为何还大量存在沿用旧的地方标准生产的“椰子粉”呢?

  那么,在新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后,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用旧标准(DB46/T69)生产的系列“椰子粉”有多少批次?产量有多少?流入市场的有多少?这些“椰子粉”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随后联系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冯学行,然而,冯学行处长表示,需要通过采访函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记者随后又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吴焕开取得联系,并传真采访提纲,且按该局要求在其官网媒体通道填报了采访申请。

  或涉地方保护?

  采访函发出一周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记者发来了《“椰子粉”事件采访提纲回复稿》(以下简称“《回应》”)。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应》中表示,海南省地方标准椰子粉(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该《回应》称,根据《关于发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通告》(琼卫通[2016]1号,以下简称《通告》)文件规定,椰子粉(DB46/T 69-2006)标准保留作为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只是明确该标准的分类以及归属,即该标准归类为质量标准,由质监部门发布,而不是该标准作废,该标准仍然是有效的。

  《回应》还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仍适用于海南省地方标准椰子粉(DB46/T 69-2006)。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只是椰子粉标准(DB46/T 69-2006)中所引用的其中一个标准,且椰子粉标准(DB46/T 69-2006)第二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已明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引用的是“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因此,当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代替,作为新版本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自然的被引用而适用椰子粉(DB46/T 69-2006),即椰子粉标准中的卫生(安全)标准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的规定,椰子粉地方标准(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回应》最后仍称,由于椰子粉(DB46/T 69-2006)“标准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旧标准生产“椰子粉”系列产品的情况。并表示根据属地管理的规定,要求属地食药监局依法对上述两家企业进行监管。

  不过该《回应》并没有对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粉”是否进行过抽检以及抽检结果如何予以回复。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回应》是有意混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两个体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食品的唯一的强制性标准,是规定相应食品(类别)的安全指标;而食品质量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规定食品的质量指标,并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并不要求强制执行。”该人士说。

  不过该人士表示,新的标准执行对企业的生产及成本会带来影响,包括外包装的修改。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举,或许是对地方企业的一种保护。本报记者 杜文科报道

 
 
 
  文章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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