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技术 >

详细内容

【推心置腹】中国食品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梳理技巧!

2026-06-22 17:25:44  点击量:

一、《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及其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信春鹰主编)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法39条的修改,增加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

本法50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条是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制定并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出的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凭证,包括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等。

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记载,应当真实,不能随意捏造、篡改。有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货时没有查验,随便捏造查验信息,有的将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修改生产日期应付监督检查,有的捏造虚假食品生产者等,这些伪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根据本法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日后查询。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查验这些记录、票据,追查问题食品出现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随着食品工业化、规模化的发展,一些食品经营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等,采用了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食品原料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旗下不同店面经营的食品口感、品质等如一。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可以发挥总部的技术优势,避免各食品经营企业各自为政、分别查验造成的烦琐、不一致。因此本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

本条第4款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作了规定,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相对于零售企业而言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流通领域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经营模式。是指组织食品供应、转售等大宗交易的经营企业。由于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主要面向的是零售经营企业,不直接面向消费者个人,其销售食品量大,涉及的范围广、散,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大,如其不做好相应的记录,将无法查找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条第4款对其进行销售记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便日后查询。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本条为此次修改新增加的条文。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食品安全法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以本条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需要。

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里应当说明几点:一是适用这一制度的主体,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食品摊贩,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制度适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的规定。二是需要查验并记录的具体事项,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除了要做好查验记录外,还要对记录予以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二者的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6个月。6个月的时间从经营者购进该批产品之日起计算。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条规定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12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第3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小作坊、小餐饮的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小摊点的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和记录生产经营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结论

(一)食品经营者的进货台账义务

1食品经营企业(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即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2款)

2、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3款)

3食品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形式)

不需要建立书面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必须在采购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1款(对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

4、食品批发经营企业

除进货台账外,必须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即销售台账),记录批发食品信息及购货者信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4款)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进货台账义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包括销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即进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5条(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小摊点的进货台账义务

食品小摊点(不分食品类别)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18条)

四、部分地方法规对食品摊贩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台账)要求

《食品安全法》仅要求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却要求食品小摊点建立进货台账,此种情形在法律上虽不构成冲突,但在认知上似乎存在一定的逻辑反差,可能是基于食品小摊点流动性强、风险高,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查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以及2020年以后修订过的12个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法规,其中,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法规中要求食品摊贩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台账)。

部分地方法规对食品摊贩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情况统计

序号

地方法规

实施时间

记录要求

1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01971日施行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

2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天津市)

20141118日施行

无要求

3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251126日修订

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

4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2025121日施行

无要求

5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2021729日修订

无要求

6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5327日修订

无要求

7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4926日修订

无要求

8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2021730日修订

无要求

9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0327日修订

无要求

10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2315日施行

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

11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2161日实施

无要求

12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31130日修订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

来源:FDA食安云、食事求释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