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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企业【食品委托生产合规性】指南
2026-06-11 18:32:44 点击量: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13号令)规定,为方便食品生产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及监管人员全面落实责任,特制定本指南。 一、食品委托生产定义及情形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包括以下情形: 商标许可; 特许经营; 来料加工; 贴牌生产。 国外企业委托国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国内企业生产出口食品及特殊食品的不受《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调整。 二、委托方资质及责任 1、委托方资质: 办理有经营范围含食品生产的营业执照;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采集备案表; 具有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委托方责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订立食品委托生产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 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 对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实施监督,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保存; 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对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行查验,并可以实施抽样检验; 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实施召回; 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受托方资质及责任 1、受托方资质: 办理有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的营业执照; 取得有与委托生产食品相一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受托方责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对委托食品生产行为负责; 对委托方的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保存;6、对委托市场食品标签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 对委托生产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原始记录和食品留样; 配合开展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 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方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委托双方资质; 委托生产合同、委托期限、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执行标准以及委托生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委托双方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委托坊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情况; 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 委托生产食品的检验记录及产品留样; 委托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事项。 五、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报告时间: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前款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委托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违法违规责任 (一)委托双方资质类违法情形 1、委托方: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采集备案表,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受托方: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许可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不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并具备形影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路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的部分环节委托生产的; 委托方明知受托方不具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仍委托生产的; 委托方、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依法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并记录保存,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委托方、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干扰受托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2、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3、委托方、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的检验义务的。 (四)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方、受托方给予处罚。 (六)委托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委托生产标识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委托双方处罚。 (七)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受托方给予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对委托方、受托方进行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委托方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活动的; 2、委托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 3、受托方明知受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仍接受委托生产的; 4、受托方逃避委托方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苍溪市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