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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畜禽肉术语是否包含副产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明确回复

2026-09-30 17:40:29  点击量:

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畜禽肉”术语范围的咨询

您好!现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畜禽肉”的术语范围请教,望请给予解答。

条款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该条旨在防止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但“畜禽肉”是否包含畜禽副产品存疑。GB 2707-2016 将“畜、禽肉”与“畜、禽副产品”分列,第十六条与 GB 2707 的术语是否同义?请明确:第十六条“畜禽肉”是否包含心、肝、胃、脾、肺、肠、肚、筋、头、颈、尾、翅、脚爪等畜禽副产品?如名称中体现“猪肚”“牛筋”等副产品是否适用该条款?

条文已知,请勿仅复述条文或指引查阅。规章条文的准确理解,关于标签命名的合规,请准确释义,以便企业合规参考并执行。谢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司
 

留言收悉。可食用的畜禽副产品(如内脏、鸡爪、鸭掌、鸭血等),这类原料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通常归入“肉制品”类别。“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除畜禽肉外,一般还包括可食用的畜禽副产品。

产品名称中体现动物源性原料的,应当满足第十六条的命名要求。

本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及相关业务办理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一、答复要点提炼

本次官方答复的核心要点:

  • 术语范围扩大
    :第十六条中的“畜禽肉”除 GB 2707-2016 定义的畜、禽肉外,还包括可食用的畜禽副产品(内脏、鸡爪、鸭掌、鸭血等);
  • 许可分类依据
    :畜禽副产品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归入“肉制品”类别,是术语范围扩大的实际支撑;
  • 命名要求不变
    :产品名称体现动物源性原料(含副产品)的,仍须满足第十六条第(一)项——所体现的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
  • 效力边界
    :本答复为参考性意见,不具法定效力;具体合规认定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口径为准。
二、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 3 月 1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公布 自 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三、情形分析与判定

情形一:产品名称仅体现“猪肉”“牛肉”“鸡肉”等通用畜禽肉名称 —【判定:合规】

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名称体现畜禽肉原料”的规定。所体现的畜禽肉须为主要原料,同时满足该款后半段“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即“牛肉干”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牛肉,不得掺杂其他肉类。

情形二:产品名称体现“猪肚”“牛筋”“鸡爪”“鸭血”等可食用畜禽副产品 —【判定:合规】

按食品生产经营司本次答复口径,可食用畜禽副产品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归入“肉制品”类别,“畜禽肉”术语广义涵盖该范围。只要产品名所体现的副产品确为主要原料,按“猪肚”“鸡爪”“牛筋”等命名并不构成误导[3]。同样须满足“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副产品”。

情形三: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动物源性原料,但未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判定:不合规】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后半段“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典型情形:以猪肉为主料但名称突出“牛”“羊”等高价值原料,或以鸭肉为主料但名称突出“鸡”。命名时须保证产品名所体现的每种动物源性原料均为主要原料,并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

情形四:产品名称使用“肉味”“肉风味”等字样,但实际未添加任何畜禽肉或副产品,仅用香精调配 —【判定:不合规】

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调配出该配料风味,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例如未添加牛肉但命名为“牛肉风味调味汁”,应在名称中体现“风味”二字,避免消费者误认为含有真实肉类原料。

综合总结

本次食品生产经营司答复厘清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畜禽肉”的术语范围:除 GB 2707-2016 定义的畜、禽肉外,还包括可食用的畜禽副产品(内脏、鸡爪、鸭掌、鸭血等),其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中归入“肉制品”类别。

企业在为含副产品原料的预包装食品命名时,只要副产品确为主要原料,按“猪肚”“鸡爪”“牛筋”等命名并不构成违规。但须特别注意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三层递进要求:①所体现的动物源性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②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③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任何一层不满足,均构成命名误导风险。

本答复为参考性意见,不具法定效力,具体合规认定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口径为准;后续请持续关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公众留言答复(2026-09-23)

[2]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 3 月 1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0 号公布 自 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3] 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畜、禽肉”与“畜、禽副产品”为两个分列术语。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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