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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网络食品查处办法”

2016-07-15 17:52:53  点击量:

    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化了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调查处理职权,细化抽样程序,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对此,权威专家对该“办法”出台的意义和影响进行解读。

 
  “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将起积极作用
 
  针对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认为,该“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方都作了比较好的规范与指引,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王伟国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开始研究制定互联网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后于2015年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此次公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名称上与此前征求意见的名称有比较大的变化。这也表明,对网络食品监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并非易事。而此次发布的“办法”则更侧重于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于此次出台的“办法”,王伟国认为,相关内容比较详细,特别是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致体现,并与之进行了很好的衔接。
 
  他表示,该“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需符合的要求、履行具体义务以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均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对监管部门如何受理、管辖、抽检、处罚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还对公众投诉举报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也进行了指引。
 
  王伟国还指出,对于关注度较高的“家庭厨房”,该“办法”则对其间接 “说不”。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家庭厨房”,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范围,自然也不可能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办法”明确第三方责任 体现食安社会共治
 
  对于新出台的“办法”,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姚国艳认为,是对《食品安全法》的一次很好延伸。她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办法”是在《食品安全法》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补充了对网络食品监管、处罚的具体细节。在实际中,要与《食品安全法》结合使用。
 
  她还表示,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即是被监管者又是监管者,“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很好的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共治的重要体现。
 
  对于消费者关注的餐饮外卖平台的监管,姚国艳建议,适时出台相应法律细则,便于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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