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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构建冷链食品闭环系统

2020-09-15 13:05:27  点击量:

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日常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通知》提出,浙江要构建和完善以1个系统(浙江省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系统)、4项举措(闭环管理、溯源倒查、滚动推进、强化规范)、7项工作制度(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为内核的冷链食品物防精密智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做好精准追溯、检测监测、应急处置等五方面工作,守住不发生冷链食品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各地、各部门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全程追溯。对于落实到位的生产经营者,在提高信用等级、简化办事流程、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巡查、检查、抽检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存量备案制。对2020年5月1日(以海关入境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的存量冷链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存量备案。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行赋码、扫码。落实增量申报制。对于2020年5月1日以后进口的增量冷链食品,必须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并在产品入库出库时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赋码和扫码工作,准确完整上传相关信息。赋码率、扫码率纳入省疫情精密智控体系,要求稳定在98%以上。落实首站责任制。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首站经营者),负有利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赋码的主体责任。首站经营者应加强对系统功能的学习使用,提高赋码效率,不得规避赋码责任。落实企业经营承诺制。首站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冷库经营者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填写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赋码扫码、人员健康、场所消毒等物防工作进行承诺并自觉履行。落实专人联络制。根据首站经营者名单,确定专人联络。联络员应当切实履行巡查、指导、报告三项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每周至少巡查联络一次,重点核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与赋码、扫码情况是否一致。

开展新冠病毒和食品安全“双检测”工作。增加新冠病毒检测频次和密度,相关部门定期对重点场所的物(冷链食品及其包装物)、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从业人员)、环境(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要求每周抽取一定数量农贸(集贸)市场、超市进行检测。每个县(市、区)每周检测样本数不少于70份,其中从业人员样本数不少于30份,采样后48小时内完成检测。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从业人员和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冷链食品的留样时间。做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开展新冠病毒采样的同时,结合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统筹开展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严格依法核查处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溯源倒查。一旦收到省内外有关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报告,应在2小时内利用浙冷链系统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排查核实和核酸检测工作。对于流向外省的同批次食品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省份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科学妥善处置。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统一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在48小时之内处置到位;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立即转送至当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处置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明确操作程序和响应流程,落实责任到人,并适时组织演练。指导督促冷链食品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人物并防”应急预案。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浙江将组织开展全省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发现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及领导责任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物防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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