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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总结】国家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6-03-19 18:54:25  点击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使用食品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有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见附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请你局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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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科函〔2015〕345号)、《关于商请明确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科函〔2015〕434号)均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聚果糖适用标准问题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工助剂过氧化氢使用有关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包括: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去除,无法完全去除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来函所提鸡爪生产加工过程加入过氧化氢,在产品中发挥漂白剂和防腐剂的功能,用于改善产品的色泽和延长产品保质期。这种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加工助剂的定义和使用原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源:市监微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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