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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收藏】中国有关商品条码的几个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2025-04-07 16:32:16 点击量:
1.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3.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条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一)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一)企业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二)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来源:浙江美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