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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中国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不能当“甩手掌柜”!

2025-08-19 18:59:03  点击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34条的新规,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定义范围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等问题,明确监管要求。这标志着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监管进入精细化阶段,为破解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困局提供了制度基础。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辐射地域广,门店、从业人员、消费者众多,经营食品数量大、品种多,供应链条长、环节多,公众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管控不严格、不到位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近年来,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频发,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爆发——总部疏于对门店、分支机构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保障不足。新规明确总部不得转嫁食品安全责任,意义重大。

 

要更好筑牢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防线,不让总部当“甩手掌柜”,需要多举措压实总部责任。

 

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总部风险管控要求。总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门店应及时报送存在的问题,形成系统闭环。

 

 

在此基础上,总部要强化采购管理、配送管理、投诉处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标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此外,总部还要围绕食品安全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档案与考核机制,并将结果作为履职依据。

 

来源:《瞭望》2025年第33期、食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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