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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简述!

2025-09-10 19:11:31  点击量:

一、相关法律知识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该法规定。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

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餐饮服务经营者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销售者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应当依照该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符合该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相关法规知识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该条例规定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一般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分工,各行政部门职责分工,行政案件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共性内容,并根据本地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细化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如,四川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实地查验,并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相关标准知识简述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食品能够合法生产、进入消费市场必须符合的强制性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中控制目标、影响因素和管理手段等方面的要求,是一个科学、系统、有机的整体。

根据《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标准管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发布前,其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代号为“GB“。

(2)标准分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四大类。

通用标准是按照适用各种健康影响因素的类别,制定的各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限量要求、使用要求或者标示要求。

产品标准是依据通用标准制定的具体类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限量要求、使用要求或者标示要求。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卫生安全控制要求。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是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的具体检验操作方法、步骤和流程管理的要求。

(3)常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①通用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等。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 

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等。

②产品标准

适用于普通人群食用的食品产品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 GB 2717)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产品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等。

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 18861)等。  

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等。

食品原料用产品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 19301)等。

③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的标准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 881)等。

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的标准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4)等。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二)食品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食品生产企业对其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此外,食品企业标准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企业标准相关管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执行食品企业标准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所标注的企业标准。

(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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