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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告解读

2025-10-24 18:43:11  点击量: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沙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关于爱沙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爱沙尼亚)输华乳品,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一、爱沙尼亚输华乳品包括哪些?

  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爱沙尼亚,用牛乳、绵羊乳和山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二、输华乳品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爱沙尼亚官方批准或注册,在爱沙尼亚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爱沙尼亚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三、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哪些条件?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农场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爱沙尼亚最后的炭疽病例出现于1996年。

  4.爱沙尼亚从未确诊疯牛病病例,自2014年5月起,爱沙尼亚被WOAH正式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5.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又称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临床症状。

  6.农场无小反刍兽疫、痒病和羊天花。

  7.农场受爱沙尼亚官方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管。

  8.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WOAH法典和爱沙尼亚官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爱沙尼亚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爱沙尼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爱沙尼亚国家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四、输华乳品的食品安全要求是什么?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爱沙尼亚、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输华乳品的乳原料如果来自爱沙尼亚以外的国家(地区),应确保乳原料的原产地事先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五、存放和运输有什么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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