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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收藏】中国新《食品安全法》要点解读!

2025-12-03 18:08:26  点击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共涉及5个条文,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为相关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夯实制度基础,提供更好法治保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结合新法修改的背景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条文进行解读。

 
 

1、建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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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具体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第四十一条基础上另外增加四款,作为第二款至第五款。

制度内容

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

明确主体责任。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严禁伪造单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目录和具体管理规定。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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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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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具体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原第一百三十二条基础上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具体明确违反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修订背景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配套的法律责任,同时,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行为较其他食品运输风险更高,需要对相关违法行为课以更严厉的处罚,以从源头降低运输环节的污染、掺假风险。

提高处罚上限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将罚款区间设定为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突破了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关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罚最高十五万元的上限。

明确法律责任

对不按要求运输的,增设阶梯式处罚,包括警告、停产停业、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吊销许可证以及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对无证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对伪造变造单据和未履行查验检验义务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制度及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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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具体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后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使其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

修订背景

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时,国内市场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为主。近年来,国内市场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需求不断增长,对相关产品的监管提出了新的需求。此次修正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要求全部等同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回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与时俱进的需求与坚持食品安全高标准严监管的原则。

管理制度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适用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同等的监管要求,具体在于:

强制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注册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禁止分装。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品牌配方一一对应。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注册目录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目录,并对注册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法律责任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分装、套牌,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作者: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熊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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