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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解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026-04-30 18:43:47  点击量:

摘要:2026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27号令,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作出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自2005年该办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涉及管理体制、企业减负、委托生产规范、境外条码管理等核心内容。本文将从修订背景、体制变化、核心要点、执法要点四个方面进行深度解读,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01

修订背景:21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在零售、物流、追溯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数量已居全球第一,截至目前,已有65万家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覆盖2.4亿种产品。如此庞大的应用规模,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原《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于2005年施行,20年来仅进行过局部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在管理体制、审批流程、委托生产、境外条码等方面逐渐显现出与实践需求的脱节:

1.管理体制不够清晰
原办法确立了"国家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但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的具体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职责交叉或空白。
2.许可事项过多
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等要求,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当前"放管服"改革精神存在差距。
3.委托生产场景规范缺失
随着制造业分工细化,委托加工、定制生产等模式日益普遍,但原办法对委托生产中商品条码的使用规则缺乏明确规定。
4.境外条码监管滞后
国内生产商品使用境外条码的情形大量存在,但备案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质量责任主体不明的隐患。

基于上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全面修订,以第127号令形式发布新规,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02

管理体制重构:从"单一管理"到"双层架构"

新办法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确立了"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属地监管"的双层管理体制。

明确两级技术机构体系

新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统一管理。在技术支撑层面,设立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商品条码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推广应用等职责;同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设立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技术支撑。

属地监管责任落地

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

1.日常监管责任下沉
基层市场监管所(队)承担辖区内商品条码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职责。
2.执法权限明确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协作机制建立
跨区域的商品条码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 实务要点

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本辖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对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03

企业减负:简政放权的核心举措

新办法的另一核心变化,是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取消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

原办法要求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取得印刷资质,实践中增加了印刷企业的合规成本。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资质认定要求,印刷企业无需再取得专门资质即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取消资质认定不等于取消质量要求,印刷企业仍应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 12904)。

免除销售者进货查验证明文件义务

原办法要求销售者查验并保存供货方提供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等证明文件。新办法免除了这一义务,销售者无需再索取、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 重要提示

免除证明文件查验义务,不等于免除质量责任。销售者仍应履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发现问题商品应及时采取措施。

规范收费与优化罚则

新办法明确禁止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接受指定服务、缴纳费用,规范了收费边界。同时,对处罚程序作出重大调整: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成为前置程序,只有在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原规定
新规定
系统成员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续展
直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处罚
委托生产未备案
直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处罚
使用已注销条码
直接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处罚

04

委托生产条码使用规范:第十九条的核心要义

新办法第十九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核心条款,专门规范委托生产中的商品条码使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基本原则:谁承担质量责任谁使用条码

第十九条确立了商品条码使用的两项基本原则:

1.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所有商品均应依法使用商品条码,不得无码上市。
2.谁承担质量责任谁使用条码
商品应当使用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

委托生产场景的具体规则

委托生产(也称"贴牌生产""代工生产")是制造业的常见模式。新办法对委托生产中的条码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委托方有注册条码时

委托方已取得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委托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备案的条码。无论实际生产者是谁,条码必须归属委托方(品牌方),以便于质量追溯和责任认定。

委托方无注册条码时

委托方可选择:
1. 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条码
2. 使用受托方的条码(需取得受托方书面授权)

💡 实务要点

无论何种情况,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应在委托生产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条码的归属、使用方式及质量责任划分,避免后续争议。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条码使用

针对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形,新办法规定:集团公司依法取得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可以将该条码授权子公司使用。子公司使用集团条码前,应当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这一规定解决了集团内部子公司能否使用母公司条码的长期争议。

05

境外条码备案与追溯信息提供

境外条码备案(第二十一条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针对使用境外条码的国内生产商品,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国内生产商品使用境外商品条码,且该商品条码对应的商品责任主体在境内的,应当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

建立境外条码使用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质量责任主体
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
2.实现追溯闭环
掌握使用境外条码的国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3.防止条码滥用
发现并处置未在我国合法注册、冒用他人条码等问题。

鼓励追溯信息提供(第二十二条)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体现了条码管理从"静态赋码"向"动态追溯"的延伸。国家鼓励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相关生产经营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推动追溯信息互联互通。

06

配套标准体系与执法要点

配套标准体系完善

新办法新增了GB/T 44899-2025《散装和大宗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体系。目前标准体系主要包括: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12904
商品条码(编码规则、尺寸规格、质量要求)
GB/T 14257
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
GB/T 14258
商品条码检测
GB/T 18348
商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检验
GB/T 44899
散装和大宗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新增)

执法要点:常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规定以下行为绝对禁止

1.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伪造是指非法制作与他人条码相同的标识;冒用是指使用未取得使用权的他人条码。
2.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应申请续展。
3.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条码具有人身属性,不得买卖、转让。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系统成员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续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已注销条码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条码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5000元以下罚款
委托生产未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000元以下罚款
转让条码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5000元以下罚款
境外条码未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3000元以下罚款

⚠️ 程序要点

适用处罚时,必须遵循"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行政处罚"的递进程序,不得直接处罚。

07

执法人员注意事项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基层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准确把握修订要点。重点掌握第十九条委托生产规则、第二十一条境外条码备案等新增内容

2.正确适用执法程序。严格遵循"整改在先、处罚在后"的程序要求。

3.加强标准规范学习。熟悉GB 12904等核心技术标准,提升执法专业性

4.注重服务与监管结合。发挥商品条码在质量追溯、品牌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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