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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读懂100号令35条禁止性规定,别误读食品标签过渡期

2026-09-02 18:35:33  点击量:

     最近食品行业都在热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100号令)的过渡期执行口径。网上流传了大量汇总资料,有的整理出十几条、几十条标签禁止性条款,形成一种广为传播的误读:2027年3月16日新规实施后,只要旧版标签对照新办法、新标准不合规,哪怕产品仍在保质期内,都必须全部下架、禁止销售。
这种误读,属于扩大化理解,没有吃透总局实施问答第35条的本意。
对照35条原文,新规施行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分两类情形处理,二者边界要分清。
第一种:标签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8050)、100号令所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此类产品,无论是否尚在保质期内,自2027年3月16日起,一律不得继续销售。
这里的禁止性内容,就是总局实施问答35条举例的“零添加”类宣称,以及无依据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等。包括零添加、无添加、不添加、不使用等同义宣传。
这里重点区分清楚: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标签标注“特供”“专供”,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属于明令禁止行为,没有过渡期,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标注,并不属于本次35条过渡期讨论的范畴。回到35条,只要旧标签印了上述这类宣称,到时间之后就不能继续售卖。企业可以提前盘点库存,重点排查带有这类宣称的产品,提前做好处置规划。
第二种:产品在新规落地前生产,标签完全符合生产当时执行的旧标准等法定要求,只是和即将实施的100号令、新版GB 7718、GB 28050条文存在冲突。
这类产品,即便对照新要求不合规,2027年3月16日之后,依旧可以销售至保质期届满,不受新规节点约束。
举个典型例子:一款包装最大表面面积20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在新规实施前生产。按老版GB 7718‑2011,强制标示文字做到1.8毫米即满足当时法定要求。等到2027年3月16日新规落地后,依据100号令,包装大于150平方厘米,营养成分表以外强制文字最低要求提升至2.0毫米,原来1.8毫米就达不到新规。但因为生产时标签合规,就可以继续售卖至保质期结束。
网上最大的误区,就是把新旧标准(规章)更迭导致的合规差异,和产品生产当时就已经违规的标签瑕疵混为一谈。
如果产品在生产之时,标签就不符合当时生效的旧标准,属于原生的不合规问题,这种情况不能套用35条的过渡期规则,该处置就要处置,不能继续销售。
最后给大家一句精准总结:
100号令实施问答的35条,分两件事看待。一是带有新规新增禁止性宣称的旧标签产品,明年3月16日必须停售;二是生产时符合旧标准等法定要求、仅和新规条文冲突的产品,允许继续卖到保质期到期。
原生的标签缺陷,不享受这个过渡期待遇。


来自:FDA食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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