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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法】餐饮办证——重大变化!
2026-09-13 17:42:59 点击量:
本网讯 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250条新增餐饮选址禁令。新法落地之后,基层在办理餐饮相关业务时出现不少实操争议,核心就是如何把握新规要求,守住市场监管自身的履职边界。
法典250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该条款仅约束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存量已经合法取得资质的老店,不受该禁令约束。
实务中门店转让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不注销原有主体,仅变更经营者,后厨布局、排烟、经营规模均无改动,不存在建设改造行为,可以正常办理许可变更、延续。另一种是原主体注销,由新主体重新申办,本情形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明文规定,目前多地实务按新项目口径把握,遇到重大争议,建议属地向上请示。老店一旦开展后厨改造、排烟改动、规模扩建,就属于改建范畴,需要遵守选址相关要求。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食经函〔2019〕59号文件,不得擅自将环评、环保相关条件增设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前置条件。市场监管审查重点聚焦食品安全条件,油烟排放是否达标、净化设施运行效果,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事项,不作为发证审查内容。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变更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环节,应当做好选址禁令的告知提示。部分地区登记系统已区分“餐饮服务”与“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经营范围,该区分属于地方实操做法,并非全国统一强制要求,供一线参考。
法典1132条已明确,违规在禁设区域开展经营,将面临相应处罚。有两点误区需要注意:第一,即便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也不能突破选址的法定限制;第二,环保部门意见不能作为发证硬性前置,地方部门协同只是工作机制,不是法定必经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不可自行撤销已经合法核发的许可,收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处置文书后,再依规办理注销。
法律已经正式实施,虽暂无配套官方解释,基层应当在现有理解基础上履职,拿不准的及时向上请示。简言之,市场监管部门只把控选址这条红线,油烟排放交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各司其职,不增设许可门槛。


